关于“哈萨克”族称的由来,众说纷纭,较有代表性的有5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哈萨克”这一名称出现于15世纪。当时,锡尔河下游的部分牧民在克烈汗和加尼别克汗的率领下迁到巴尔喀什湖以南的楚河流域。由于他们是为反抗和摆脱阿布尔海尔汗的统治压迫而东走,因此得名“哈萨克”,意为“避难者”或“脱离者”。
第二种观点认为“乌孙”即“哈萨克”的对音。
第三种观点认为“哈萨克”即《唐书》所载之可萨、曷萨的对音。早在5—6世纪,蒙古高原的一些高车部落越过阿尔泰山和额尔齐斯河西迁,游牧于咸海和里海以北的草原,后来成为拂林(东罗马帝国)以东、阿得水一带的恩屈、曷 、诃 、也末(咽)等铁勒部落。曷又译为曷萨、葛萨、可萨。隋唐时期,铁勒诸部形成以可萨部为核心的部落联盟,征服并融合当地的一些土著民族,建立了政权,因为其语言与不久前形成的突厥人相同,所以被称为“可萨突厥国”。唐朝杜环的《经行记》说:“(苫国)北接可萨突厥。”《新唐书•西域传》说:“(波斯)北邻突厥可萨部。”“(火寻)西北抵突厥曷萨。”6世纪时,其国达到鼎盛阶段,疆域东起咸海之北,西至黑海东北,都城在伏尔加河下游的阿斯特拉罕附近,与东罗马关系亲密,与波斯国相对抗。其后发展为钦察国,13世纪为成吉思汗及其子孙征服。据公元982年用波斯语写成的《世界境域志》一书载,阿兰国中已有“KAZAK”的民族称谓。
第四种观点认为,按11世纪的著名语言学家穆罕默德•喀什噶里在《突厥语词典》中说:突厥人形容刀剑等武器的锋利称“哈萨克”(KAZAK)。我国南北朝时期,从蒙古高原到东罗马帝国之间,有铁勒族的曷嶻、曷萨等部落,隋唐时期在中亚的西部形成了可萨突厥国,西突厥泥撅处罗可汗投归隋朝,跟从隋炀帝东征高丽有功,被封为“曷萨那可汗”,意为“勇健可汗”。因此,“哈萨克”一名早在我国南北朝后期即已出现,意为勇健、锋利。一说“哈萨克”一词的前部分“kaz”为词根,派生的词均有“自由”“自主”之意。后一部分“ak”,则是多数附加词尾的古体形式。因而哈萨克一词的全部含义是“广袤草原上自由迁徙的勇敢、自由的人们”;
第五种观点认为,哈萨克族的祖先是公元前7世纪至4世纪居住在中亚的塞种人。部分学者认为“哈萨克”一词就是居住在中亚的古代“哈斯比”(Kaspey)人和居住在伊犁河流域的古代“塞种”(Sak)人的两个部落名称结合而成的。“塞”字古音为“Sak”,以此来译塞种人很贴切。
哈萨克族源比较复杂,一般认为,主要是古代的乌孙、康居、阿兰(奄蔡)人和原在中亚草原的塞种人、大月氏以及以后进入这个地区的匈奴、鲜卑、柔然、突厥、铁勒、契丹、蒙古等各族人融合而形成的。从13世纪初蒙古民族强大,到15世纪哈萨克王朝的建立,前述有关哈萨克族源的一些部落和氏族加快了联合的步伐。而哈萨克民族共同体的最终形成与历史上的“白帐”汗国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
13世纪初,成吉思汗西征,乌孙、克烈、乃蛮等部落也被迫西迁。蒙古帝国的金帐汗国、察哈台汗国和窝阔台汗国各有部分地区是哈萨克人的牧地。不久,由于领户分封,造成了金帐汗国新的割据局面,在今哈萨克斯坦东部地区建立的白帐汗国于14世纪统一了整个金帐汗国。
哈萨克族的祖先建立过区域性政权,这个政权在历史上称哈萨克汗国。1456年,克烈汗和贾尼别克汗,率部离开乌兹别克汗国,东迁蒙兀尔斯坦(东察合台汗国)。这些脱离乌兹别克汗国的牧民,被称为哈萨克人,他们在新的牧区建立起以克烈汗为首的哈萨克汗国,人口有20万。
明景泰七年(1456年),白帐汗国最后一个可汗巴拉克之子克烈汗和贾尼别克汗不负众望,率领哈萨克诸部东迁楚河流域和塔拉斯河流域,建立了独立的政治实体——哈萨克汗国,过上了和平安定的生活,从而吸引了周邻大量游牧部落前来加入。
哈萨克汗国建立以后,哈萨克诸部在政治上获得独立,经济上得到迅速发展,汗国的领土也不断扩大。15世纪50—70年代初,哈萨克汗国拥有钦察草原和中亚的论答剌、突厥斯坦、乌尔根奇等地。1500年,占领河中地区。到16世纪20年代哈萨克汗国的领地,南面包括锡尔河流域,东南部包括七河地区,东北部包括巴尔喀什湖东部和南部地区,西部包括玉邪克河流域等地。1698年至1718年,哈萨克族的许多部落,按照部落谱系划分为三个玉兹。大玉兹被称为右部,主要分布在巴尔喀什湖以南的楚河、塔拉斯河以及伊犁河到锡尔河的广阔地区;中玉兹称左部,主要分布在大玉兹以北,夏牧场在锡尔河中游及卡腊山脉一带,冬牧场在托博尔河、伊斯姆河、努腊河、萨雷苏诸河流域;小玉兹称西部,领地是现在的哈萨克斯坦西部地区。
17世纪末,西部蒙古卫拉特四部之一的准噶尔部开始强盛起来,不断向外扩张。17世纪70年代,准噶尔部噶尔丹向南扩张至青海和新疆西部,哈萨克各部常遭准噶尔部的侵扰。哈萨克汗国一度衰落。自此,哈萨克族展开了反抗准噶尔封建贵族集团的艰苦斗争。
18世纪中叶,清政府平定准噶尔贵族叛乱,统一了新疆,从而为西域多民族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条件。1766年,清政府敕令伊犁将军:“伊犁等处土地辽阔,人烟愈多愈善,哈萨克如不得游牧地方,或畏惧劫掠,情愿内附者,即行收留”。1767年,清政府告知哈萨克中玉兹可汗阿布赉:“哈萨克牧民可以到伊犁等地游牧”。这样,从18世纪60年代起,哈萨克开始陆续迁到自己的先民(祖先)的故乡伊犁、塔城、阿勒泰三个地区游牧。迁到伊犁地区的主要是中玉兹乃蛮部的黑宰部落,以及大玉兹的阿勒班、素宛部落等;迁到塔城、阿勒泰地区的主要是中玉兹的克烈、乃蛮等部落。此后,哈萨克族与内地的经济、文化交流更加频繁。
1864年,中俄双方签署《勘分西北界约记》,沙俄侵占了中国西北边疆大片领土,一些哈萨克部落表示“众民随地划归俄辖,虽死不从”的坚定立场,纷纷投归祖国。清政府对所辖哈萨克人在原氏族部落的基础上,实行千户制。官员分为千户长、百户长、台吉、公等。哈萨克人开始缴纳赋税,履行国民义务,最终接受中央王朝的直接管辖。
辛亥革命期间,哈萨克族和新疆各族人民一起,共同推翻了清朝政府在新疆的统治,在辛亥革命思潮的影响下迅速觉醒。1912年,阿勒泰扎克热亚、拜穆拉等率领哈萨克族使团到北京,北洋政府封库库岱公第四世孙艾林为郡王,吾木尔泰为公,马米和扎克热亚为贝子,下设12个台吉,12个乌库尔台。
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期间,哈萨克族和汉族及其他民族一起,互相支持,团结奋斗,推翻了国民党反动派在新疆的统治。
历史上所有的哈萨克人都分别隶属于一定的氏族部落。自16世纪末期起,哈萨克人及其分布地区已经分为3个“玉兹”,即乌拉玉兹(大玉兹)、鄂尔图玉兹(中玉兹)和奇齐克玉兹(小玉兹),在清代文献中分别称为右部、左部和西部。其中以鄂尔图玉兹人数最多,力量最强,氏族部落世系也保存得最为完整。我国的哈萨克族主要是乌拉玉兹和鄂尔图玉兹的部落。
哈萨克族的氏族部落原是大小不同的血缘集团,如阿巴克――克烈部落就有姜特刻衣、贾兑克、杰鲁希、莎尔巴斯、喀拉卡斯、加斯他班、依铁勒、丘巴拉依克尔、蔑乞儿、康沙达克、希莫英等12个氏族。部落内部最小的生产组织和游牧聚落称为“阿乌尔”,大都是同祖同父的后裔,但有时也有少数非血缘关系的成员,多半是外部落因贫困而来依附的牧民,因此,贫富的差别也明显地反映在“阿乌尔”内部。“阿乌尔”大小不等,有的三、五家,有的十来家,有的更多一些。哈萨克族称氏族部落的血缘集团为“耶利”。“耶利”以始祖的名字命名,通过氏族部落的世系不仅可以看出“耶利”繁衍的情况,还可以了解他们之间的相互关系。哈萨克的氏族部落都有数百年的历史,但内部通婚仍有一定的限制,一般都在7代以外。在游牧生产方式的条件下,单家独户难以抵御自然灾害和敌人的袭击,只有比较稳定的组织才能保障生活和牲畜的安全,所以由血缘关系而结成的“耶利”是适合这一需要的。虽然,在历史的发展过程中,由于战乱、迁徙及其他原因,“耶利”的内部关系已变得相当松弛,它在实质上已经成为封建统治阶级所利用的工具。但是,在贵族、部落头人组成的封建统治集团极力维护之下,氏族部落作为一种社会组织的形式,一直存在到新中国成立。
自13世纪初叶,西域是成吉思汗之子察合台、窝阔台的领地。哈萨克族长期处于蒙古的统治之下,氏族部落集团的上层“汗”、“苏丹”都由蒙古贵族充任,他们自命为成吉思汗的后裔,称为“托列”(白骨头)。被统治的劳动牧民则被称为“哈拉”(黑骨头)即贱民。“白骨头”与“黑骨头”之间有着严格的等级贵贱之分,不能通婚。还有社会地位最低的“苦尔”和“昆”,为男女奴隶。历代封建统治者总是拉拢和利用哈萨克族的贵族、部落头人统治广大的哈萨克族人民。如清代曾封赐阿勒泰地区的哈萨克贵族、头人以公、台吉、乌库尔台、扎楞、赞根等爵位;封赐塔城、伊犁地区的哈萨克贵族头人以台吉、千户长、百户长等职位。辛亥革命以后,军阀杨增新将千户、百户改为农官、乡约。国民党统治时期在哈萨克地区推行保甲制,委任哈萨克头人为区乡保甲长。尽管改朝换代,“水流了石头不走”,哈萨克部落头人的权力不但从来没有削弱,相反却得到了更多的“合法”特权。从清代以后,较大的部落头人除牲畜税外免纳一切赋税、差役,并掌握着政治、司法和征收赋税的权力。至于出身于贵族部落的“托列”们则有更高的地位、更大的权势。新疆的托里县即贵族部落所在地。哈萨克族中还有“无托列不成部落”的谚语。以拥有成吉思汗后裔充当首领为荣,有的部落还邀请“托列”充当头目。哈萨克族部落头人都是大小不等的封建牧主,而被他们统治的广大依附牧民则绝大多数是贫苦牧民,等级和阶级的区分基本是一致的。
组成哈萨克族封建统治集团的除了贵族、部落头人、大小牧主之外,还有“比”。“比”一般出身于富裕牧民家庭,通晓部落习惯法,善于辞令,被公认为调解纠纷的人。哈萨克族没有成文的法律,但每个部落都有不成文的传统习惯法,其内容主要有保护私有财产、保护部落头人的特权、维持部落的巩固与团结等几个方面。凡部落内部发生财产、婚姻或其他问题时,“比”即按照部落习惯法进行调解和处理,通常采用“九罚”即赔偿9只牲畜的办法,严重者再酌情倍增。由于哈萨克族的习惯法早已封建化,并在实质上成为维护剥削阶级利益的工具,“比”又可以任意解释习惯法,所以在封建牧主与贫苦牧民之间,根本没有公道可言。长期以来,部落观念是统治阶级用以控制劳动人民的手段。部落头人竭力宣扬本部落的团结,以缓和、掩盖内部阶级矛盾。哈萨克族部落有“以血还血,以伤还伤”血族复仇的习惯。这往往被头人利用为诈取钱财的机会,从而使发生在不同部落之间的个人问题,酿成部落争端。遇有这种情况,部落头人就会强调所谓部落的荣誉和利益,以复仇的名义挑起大规模的械斗。凡是发生人命时,部落头人就带领群众为死者“复仇”,要求对方用牲畜抵偿命价。偿付的命价由凶手所属“耶利”全体成员分担。一般男子命价为200匹马,女子减半,贵族的命价高于平民7倍。然而,死者的家属只能得到偿付命价的小部分,其大部分均归部落上层和有权势的人所得。可见部落习惯法和所谓维护部落的利益和团结,是十分虚伪的。
新中国成立前,哈萨克族的氏族部落组织,充分体现了宗法封建制度的特点和内容,就是封建的剥削制度和氏族部落的家长制结合在一起。从托列到阿乌尔巴斯的部落大小头人,对牧民都有很大的权力。按照传统规定,牧民每年第一次打猎所获,要奉献给贵族头人,自己不能享用。在阿乌尔内,转移牧场的时间、路线,以及摊派差役、对外交涉、解决纠纷都由阿乌尔巴斯决定,至于役使牧民和他们的畜力也都是理所当然之事。由此可见,贵族、部落头人组成的统治集团不仅在经济上掠夺人民,也是政治上的特权阶级,广大劳动牧民则处于完全无权的地位。部落组织是压迫广大哈萨克族劳动人民的枷锁,给哈萨克族人民带来了无穷的灾难和痛苦。 (摘自《民族问题五种丛书》之《中国少数民族》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