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况
历史沿革
风俗习惯
发展现状

  傈僳族源于古老的氐羌族系,属于蒙古人种南亚类型,与彝族有着渊源关系

  傈僳族世代流传的《创世纪》传说与大小凉山彝族、纳西族、哈尼族的创世传说都有许多共同之处,这说明作为彝语支的各个集团,从古代以来便有着密切的亲属关系。在古代,他们属于同一族源,经过漫长的历史发展,逐渐发生分化形成不同的部落集团,后来才形成单一民族。

  从体质人类学的角度进行考察,傈僳与纳西、彝、哈尼、拉祜等族具有高原民族的特征:体长、高鼻、薄唇、凹眼,与南亚语系的佤族、布朗族及壮侗语族的壮族、傣族均有明显区别。这种区别正好说明彝语支各族具有亲属关系和共同特征。

  怒江地区的傈僳族直到新中国建立初期还保存着明显的氏族制度和图腾崇拜,在这些氏族中有几个氏族名称及其图腾崇拜形式和大小凉山的彝族氏族名称和图腾制度基本相似,如虎、竹、鱼等氏族。氏族是按血缘亲属关系组成的集团,非本氏族成员是不能采用相同的氏族名称和氏族图腾的,因为氏族成员都公认他们来自于一个共同的祖先。既然傈僳族的虎、竹、鱼等氏族和彝族有相似的传说,这就说明他们在古代有着密切的氏族血统关系。即两汉时期的“叟”、“雟”和“靡、莫之属”以及两晋时期的“东爨”、唐代的“乌蛮”当中,就包括有傈僳族的先民。

  公元1至3世纪,越雟、犍为、台登、邛都、定筰广大地区都是彝族、傈僳族先民——叟、雟、濮等部落聚居的区域。这些都属于彝语支的部落和集团。这时既未形成统一的族称,也没有统一的组织,而是一些分散的大大小小的部落。

  3世纪的三国鼎立时期,蜀国管辖下的定筰县(今四川盐边一带)已经有笮、雟、邛、昆明、摩沙等不同部落集团的名称出现。据《华阳国志•蜀志》记载:“筰、笮夷也,汶山曰夷,南中曰昆明,汉嘉、越雟曰雟,蜀曰邛,皆夷种也。县在郡西,渡泸水宾刚徼白,摩沙夷,有盐池。”说明当时彝语支的各部落和集团在逐渐发生分化。

  8世纪,唐朝为与吐蕃争夺西南,时任剑南西川节度使的韦皋积极招抚南诏,并把地处吐蕃、南诏与西川之间缓冲地带的勿邓、丰琶、两林三大部落的首领都争取过来。由于政治形势的激化,位于这一冲突中心的各个部落,便卷入到复杂的斗争漩涡之中,“栗粟”这一名称乃首次出现在史籍中。

  关于傈僳族的文献记载,最早见于唐樊绰《蛮书•名类》:“栗粟两姓蛮,雷蛮、梦蛮皆在茫部(按:茫应为邛)台登城,东西散居,皆乌蛮、白蛮之种族。”所谓“栗粟两姓蛮”即今傈僳族先民,“雷蛮”可能是今纳西族的一支,即今丽江、中甸一带自称为“吕些”的纳西族;“梦蛮”即今纳西族,至今分布在云南省宁蒗县以及四川省盐源、盐边等地的纳西族还被彝族、藏族称为“摩挲”,也就是樊绰在《蛮书》中所称的“磨蛮、梭蛮”。《蛮书》的这段记载比较准确地记述了傈僳族和纳西族先民在1200多年前的地理分布状况,并把他们同其他部落集团区分开来。

  8世纪中叶,当时游离于唐朝、南诏和吐蕃三大势力之间的勿邓、丰琶、两林三大乌蛮部落的大鬼主(大首领),得到唐朝的封赐,唐朝“以勿邓大鬼主苴嵩兼邛部团练使,封长川郡公” 。苴嵩死后,子苴骠离年幼,以苴梦冲为大鬼主,统领整个部落。这时的“栗粟”族部落即属勿邓部落统辖,尚未形成较大的、统一的部落组织。

  两宋时期,文献上很少有关傈僳族的记载。原因是,北宋立国后默认大渡河以西为大理国管辖之地,极少过问这一区域的政事;北宋衰亡,辽、夏、金统治黄河流域,南宋偏安临安,更无暇远顾西南边陲。因此在400余年间,关于这一区域的记载较少。

  14世纪以后,文献和地方志中出现了关于傈僳族的记载。据明《景泰云南图经志书》卷四载:“有名栗粟者,亦罗罗之别种也,居山林,无室屋,不事产业,常带药箭弓弩,猎取禽兽,其妇人则掘草木之根以给日食;岁输官者,唯皮张耳。”这段记载表明,时人认为傈僳族属于“罗罗别种”,即彝族的一支;傈僳族还没有进入农业社会,以狩猎、采集生活为主,但他们必须把兽皮缴纳给官府。

  16世纪中叶,大部分傈僳族仍然过着狩猎和采集生活,居住在金沙江两岸,受丽江土知府木氏的统治。据《南诏野史》下卷“南诏各种蛮夷”记载,这时的傈僳族仍“衣麻披氈,岩居穴处,利刃毒矢,刻不离身,登山捷若猿猱。以土和蜜充饥,得野兽即生食。尤善弩,每令其妇负小木盾前行,自后射之,中盾而不伤妇,从此制服西番”。

  元、明时期,傈僳族先民已完成了第一次、第二次大规模迁徙,即从青藏高原经四川盆地西缘南迁至云贵高原北部,主要分布在川、滇两省的雅砻江、金沙江流域,分别受元代丽江路军民总管府和明代丽江土知府木氏、永宁纳西族阿土司、金沙江东岸彝族奴隶主、维西纳西族土千总的统治。16世纪,丽江木土司与西藏地方统治集团为争夺中甸、津州(今云南丽江巨甸)、临西(今云南维西)、阿敦子(今云南德钦)和宁蒗一带的统治权,爆发了长期的战争。傈僳族人民不堪兵丁苦役的重负,在荞氏族首领木必扒的率领下,渡过澜沧江,越过碧罗雪山,开始进入怒江地区。19世纪,恒乍绷、唐贵、丁洪贵、谷老四等领导的几次起义先后失败后,大批傈僳族整个氏族、整个村寨地相继向西迁入怒江地区,有的继续向西越过高黎贡山,进入缅甸境内;有的向南沿澜沧江、怒江经镇康、耿马进入沧源、孟连等地;有的则沿金沙江南下,进入禄劝、大姚等地。迁徙中,傈僳族的居住地区不断扩大,并分散为许多小块,和其他民族交错杂居。由于沿边地区和靠内地区的傈僳族受到其他民族的影响不同,他们社会经济的发展也产生了不平衡的状态。

  19世纪20年代,清朝在靠近内地傈僳族分布的丽江、永胜、华坪等地,实行“改土归流”。一些世袭的纳西族和白族土司为流官所取代。改土归流的结果,进一步促使这些地区的封建领主经济向地主经济转化。19世纪末、20世纪初,大批汉、白、纳西等族人进入怒江地区,带去了大量铁质农具和比较先进的生产技术。

  1907年至1908年,阿墩子(今德钦)弹压委员夏瑚奉命两次巡查怒江地区,抚慰各族人民,查免了察瓦龙、康普、叶枝土司的苛派,深受各族人民的拥戴。同时,他还发出木刻 ,委派数十名伙头管理各个村寨,这是怒江地区设立公职人员建立统一的行政管理机构的开端。

  1912年,云南军都督府组织殖边队进驻怒江地区,抵御了英国殖民势力的入侵。并实行“开笼放雀”,用武力强制释放奴隶,使怒江傈僳族的家长奴隶制基本上被摧毁。1928年,云南地方政府开始在怒江地区设立设治局,以加强对当地各族人民的统治。

  长期以来,广大傈僳族人民受着本民族和其他民族的地主、土司、头人和国民党以及帝国主义的残酷剥削和压迫,过着十分悲惨的生活。原碧江县俄夺罗这个不到1000人的山村,新中国成立前10年,就有237个贫苦农民被官府、土司、头人和地主折磨而死。苛捐杂税繁多,仅门户捐一项,这个县平均每人负担玉米42.5斤,占全年粮食总收入的21%。此外还要受奸商、高利贷者的层层盘剥。19世纪末20世纪初,西方帝国主义势力侵入怒江地区,给傈僳族人民带来了新的苦难。

  统治阶级的政治压迫和经济盘剥,激起了傈僳族人民的不断反抗。18至19世纪,傈僳族人民掀起了多次抗清斗争。主要有:清乾隆十一年(1746年)至乾隆十三年(1748年),泸水弄更扒、祝老四、枝花扒领导的抗清起义;嘉庆六年(1801年)至嘉庆八年(1803年),维西恒乍绷领导的以傈僳族农民为主体,包括有怒、白、汉、纳西、藏等族人民参加的抗清武装起义;道光元年(1821年),永北(今永胜)唐贵领导的武装起义;光绪十九年(1893年)至光绪二十年(1894年),永北(今永胜)丁洪贵、谷老四等领导的反土司武装抗清起义等。其中,以1801年恒乍绷领导的起义斗争规模最大、影响最深。由于傈僳族自身的社会经济条件,使这次起义突出地具有与其他农民起义不同的特点,即他们充分利用社会制度中所保有的原始宗教和氏族关系来发动和组织起义。如起义的队伍编制是在氏族和军事民主制组织的基础上建立的;联络是用氏族的“传木刻”方式;行动和战斗时,基本上是以氏族部落组织或家族为单位进行的,氏族的复仇观念增强了起义群众的勇敢和牺牲精神。然而氏族经济的原始落后性,使他们的眼界较之封建社会下的农民具有更多的狭隘性,也决定了这次起义只能以失败告终。尽管如此,这次起义先后消灭了康普土司等大小头目及清朝官兵数千人,迫使清政府查办了维西厅守备及其他贪官污吏,取消了维西各土司的一些封建特权,减免了33个府厅州县的3年赋税和铜课。

  进入20世纪,傈僳族人民的反抗斗争此伏彼起,从未间断。1906年,德国探险家布伦胡拍带领两名黑人来到怒江,行抵福贡腊乌村时,由于欺侮勒索当地傈僳族民众,被愤怒的傈僳族人民杀死,两名黑人后来被遣返回国。1907年,法国神甫任安收等在贡山白哈罗横行霸道,他们霸占土地,强派民工,修建教堂,并阻止当地人民信奉其他宗教,这就大大激怒了各族人民。傈僳族与藏、怒、独龙等族人民一道,愤怒烧毁了教堂,驱逐了这些法国传教士。1911年,为抗击英帝国主义武装侵略我国领土片马、古浪、岗房等地,傈僳、景颇等各族人民进行了英勇的抵抗斗争,给英国侵略者以有力的回击。1917年,兰坪县石登、丰登等地爆发了以阿孟扒为首的武装起事。1918年,福贡上帕又爆发了以瓦策为首的反抗事件。1935年,以傈僳族瓦业为首,在福贡地区开展了反抗国民党设治局苛派勒索的斗争,杀死设治局局长,占领设治局达20多天。1941年至1943年,傈僳族人民和汉、傣、景颇等族人民,英勇地抗击了侵入云南西部的日本军队,迫使侵略军不敢越过怒江。他们为捍卫祖国边疆的安全,作出了自己的贡献。

  1948年,我党派遣部分党员到滇西北开展地下活动,发展地下党组织,建立了滇西北工作委员会。积极争取傈僳族头人上层,得到了碧江、福贡傈僳族上层裴阿欠、霜耐冬等的支持。1950年初,党分别在四个县建立了临时政务委员会及党的工作委员会。随后,人民解放军先后进驻兰坪、碧江、福贡、贡山、泸水,怒江地区获得解放。

  历史上,傈僳族社会发展较为缓慢,直到20世纪50年代民主改革前,傈僳族社会还保留着某些原始氏族制度的残余形式。

  傈僳语称一群由同一祖先的后代所组成的集团为“初俄”,即氏族。各个氏族有自己的名称。怒江地区的傈僳族有虎、熊、猴、蛇、羊、鱼、鸡、蜂、荞、麻等18个氏族。氏族组织是傈僳族社会重要的联系纽带。在不断迁徙的过程中,由于战乱、迁徙频繁,其氏族组织逐渐趋于解体。定居怒江地区后,各个氏族散居各地,原来的氏族组织很难得以保持,氏族内部除保存着象征性的共同名称以及某些观念上的联系外,在经济生活上的联系已经很淡漠了,只有在进行具有血族复仇性质的械斗时,才显示其血缘维系的作用。

  在现实生活中,家族及村社组织起着重要的作用。傈僳语称家族为“体俄”。家族有自己的姓氏,有自己的小聚居区域和耕地,有本家族的“鬼树”和公共墓地。各个家族都有自己的家族长。家族长多是以本家族内辈份较高、年龄较长、能说会道、较为富裕的男子担任。家族成员间在经济上保持着伙有土地,共同耕作;在生活上则保持互助盖房、换工协作、杀猪共食、男女婚嫁共同出聘礼、共同吃财礼、共负债务和共同承担血亲复仇的义务等等。各个家族就是通过以上这些经济上的合作和生活上的互助,自然地、传统地把整个家族密切地联系起来,成为较为紧密的社会基层组织。

  傈僳语称村寨为“卡”,意即由一群血亲关系相近的人们共同体所居住的地方。每个村社保持着相对的独立性。村社的组成有以下3种情况:以一个氏族内的一个大家族为单位组成;由氏族内的两个家族或多个家族联合组成;由几个不同氏族的家族混杂组成。各个村社有自己的公共山林、猎场、荒地及墓地,本村社成员均有权开垦和使用。同一村社成员间有互助协作的义务,特别是在向土司缴纳贡礼或是村社间发生械斗时,这种原始的互助关系更为突出。每一个村社都有一个公认的头人,而较大的村寨则在几个家族长中公推一个威信较高的担任头人,头人称为“实帕”。由于村社成员在经济上享有的自由平等以及各家族组织的相对独立,所以这类村社头人的形成,往往既不能靠世袭,也不是民主选举产生,而是沿袭传统的习惯,拥戴享有威望的老人担任。其职责是对内排解纠纷,领导生产,主持祭祀;对外宣布械斗,缔结盟约,催缴贡礼,派遣夫役等。在土司统治时期,傈僳族各村寨头人多被指派为大小伙头。国民党统治期间,则被委任为区、乡、保长。基督教传入后,许多头人又担任教会会长、管事等职务。因此,许多头人往往充当了当地社会生活中政治、经济和宗教三位一体的代表人物。遇到战争时,各个村社都组成暂时的联盟,一旦战争结束,这种联盟关系也随之结束。

  过去,傈僳族各村寨之间由于尚未形成一个统一的有权威性的权力机构,每当村寨间因婚姻、土地、债务及盗窃等引起纠纷时,常常引起械斗。一旦发生械斗,全村寨的青壮年男子都必须参加,妇女则担任后勤、护理等工作。她们有调停战斗之权,即便战斗还在激烈进行,只要一方的妇女奔临阵地,挥裙高呼停战,战斗往往即行停止。习惯上禁止射杀妇女,否则械斗就会延长。

  新中国成立前,怒江傈僳族地区,土地私有制已经确立,但占有不集中;农村阶级有了分化,但还存在着原始的公有制和家长奴隶制的残余。土地所有制形态,基本可分为个体私有、家族共同伙有、家族或村寨公有等3种。其中个体农民私有制是主要的,家族共同伙有,是原始土地公有制向私有制过渡的一种主要形式。家族或村寨公有制作为原始公有制的残余而存在,比例很小。新中国成立前数十年,随着封建地主经济因素不断渗入和小农经济的不稳定性,导致土地的逐步集中。部分家族、村寨头人和富裕户,逐步占有较多较好的土地,而一些贫苦农民则失去土地,租佃、雇工关系因而逐渐有所发展。

  在怒江傈僳族社会中还普遍地存在着一种“伙有共耕制”,这是一种由公有向私有过渡的土地所有制和耕作方式上的原始协作形式。通常由同一家族的几户成员,共同占有和耕种家族公有的部分耕地,或开垦家族公有荒地,同出劳力和籽种,产品按户平均分配。还有一种共耕关系,是参加者在私有土地上进行共耕协作。通常由共耕户共同出土地、劳力和籽种,产品按户平均分配。但是,比较富裕的农户和村寨头人,往往多出籽种,少出劳力,剥削贫困户的劳力,并进而形成头人、富裕户出土地、籽种,贫苦农民出劳力。这种关系实际上已在向租佃关系过渡。

  另外,还有一种简单的原始协作,俗称“瓦刷”。农忙季节,由主人邀请家族和村寨成员来协助劳动,劳动完毕,主人只招待一顿水酒及苞谷稀饭,不付任何报酬。这本来是一种古老的友好互助关系,不具有剥削性质。但是,随着生产力的提高,个人提供的剩余产品不断增加,这种简单的协作就渐渐演变成一种剥削。富裕农户和头人经常利用这种形式每年变相雇工达150至300个劳力,而所支付的酒饭仅及应付报酬的12%至15%。

  约自16世纪至20世纪初叶,怒江地区曾存在过家长奴隶制。奴隶常被视为家庭成员和“养子”。在日常生活中与主人差别不大,可与主人同起居,共饮食,一起从事各种劳动。有的奴隶还可赎身成为自由农民。主人可以自由买卖奴隶,但无生杀予夺之权。奴隶内部也没有等级划分。这些都反映了早期奴隶制的特点。20世纪初,云南地方政府为了削弱土司的势力,加强自己的直接统治,在怒江地区实行“开笼放雀”,用武力强制释放奴隶,因而家长奴隶制在新中国成立前已基本上瓦解。

  新中国成立前,傈僳族社会没有成文的法律条文。但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不成文的习惯法。随着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旧的不符合现代法律规范的习惯法准则逐渐被取代。现在,村民们多能按照民事调解程序,请村委会、亲戚朋友等前来参与调解裁决。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各村寨制定的村规民约在发生着重要的作用。

  历史上,居住在不同地区的傈僳族,受自然地理环境和其他民族的影响,社会经济发展很不平衡,大致可分为三种类型:靠内地区如丽江、永胜、华坪等地的傈僳族,在19世纪20年代的“改土归流”后,已进入封建地主经济,农业生产占据主要地位;政治上出现了为封建统治服务的封建头目如伙头、闾长、排首、保董等。居住在大小凉山周围的傈僳族,由于受彝族奴隶制和封建制的影响,民族内部已出现一些中小奴隶主。而怒江地区的傈僳族,直至20世纪初还处于家长奴隶制阶段,由纳西族、藏族、白族土司委派的头人管理;经济上,则以游耕和狩猎为主要方式,“喜居悬岩绝顶,垦山而种,地瘠则去之,迁徙不常。刈获则多酿为酒,昼夜沉酣,数夜尽之,粒食馨,遂执劲弩药矢猎,登危峰石壁,疾走如狡兔,妇从之亦然。……不敬佛而信鬼,借贷,刻木为契,负约,则延巫祝” 。至20世纪40年代,这一地区的傈僳族还保持着这种生产生活状态。

   (摘自《民族问题五种丛书》之《中国少数民族》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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