彝族的来源众说纷纭,主要有北来说、南来说、东来说和云南土著说等,学术界比较一致的看法是北来说。据汉文和彝文历史资料记载,彝族先民与分布于我国西部的古羌人有着密切的关系,彝族主要源自古羌人。在公元前2世纪至公元初期,彝族先民活动的中心大约在滇池、邛都(今四川西昌东南)两个区域。在这些地区居住着称为“邛都”、“昆明”、“劳浸”“靡莫”和“滇”等从事农业或游牧的部落。根据彝族的历史传说,其祖先在远古时代居住在“邛之卤”,后来才南下到“诺以”、“曲以”两水沿岸(即金沙江和安宁河流域)。大约在公元3世纪以后,彝族的先民已经从安宁河流域、金沙江两岸、云南滇池、哀牢山等地逐渐扩展到滇东北、滇南、黔西北及广西西北部。由于彝族先民定居西南后,曾不断与其他民族融合,如古代南方的濮人后裔就有许多成为了今天的彝族。贵州古彝文典籍《西南彝志》中就有许多关于“濮变彝”的记载。同时,古代彝族居住的地区,又分布着彝语支的其他许多部落。因此,彝族在历史上的名称十分复杂。
大约在2000多年前,彝族先民已经过渡到父系氏族社会。据彝文典籍记载,彝族的祖先“仲牟由”有6个儿子,这6个儿子就是彝族尊称的“六祖”。“六祖”为武、乍、布、默、糯、恒六个支系的祖先。根据贵州彝族水西土司安氏世传的父子连名谱系,自仲牟由至清康熙三年(1664年)的水西土司安坤,历传85代,由此上溯,“仲牟由”约为战国初期人。六祖分支标志着彝族先民由氏族、部落走向部落联盟阶段。大约在公元前二、三世纪,居住在云南滇池周围的彝族先民已开始进入阶级社会。汉初,在滇池地区(原“滇国”领域)设益州郡,彝族先民为“滇王”所统治。公元8世纪,在云南哀牢山北部和洱海地区出现了六个地方政权,史称“六诏”(六王)。其中“蒙舍诏”的首领皮罗阁在783年统一“六诏”,建立了以彝族为主体,包括白、纳西等族在内的“南诏”奴隶制政权,并由唐朝册封为“云南王”。同一时期,在贵州彝族地区也出现了“罗甸”等政权,总称为“罗氏鬼主”。公元937年,封建制的“大理政权”取代了由于奴隶和农民起义而崩溃的“南诏”,从此,云南彝区开始走向封建制。13世纪后,“大理”、“罗甸”相继被元朝征服,并在这些地区设置路、府、州、县和宣慰司。元末,云南许多彝族地区封建地主经济迅速发展,但在一些地区领主经济和奴隶制残余仍然不同程度的存在。明代,在彝族地区兼设流官、土流兼治和土官三种官职,对彝族地区的经济发展起了十分显著的促进作用。清代实行“改土归流”,加强了对彝族地区的直接统治,从而使大多数彝族地区的领主经济解体,封建地主经济进一步发展。
1840年鸦片战争后,中国逐渐沦为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广大的彝族人民也深受苦难,鸦片在彝区大肆泛滥。凉山彝族奴隶主利用鸦片换得大批枪支、白银,有了枪支,他们又进一步向四周扩展势力,掳掠各族人民为奴隶。由于有了枪支,彝族内部的冤家械斗日益频繁,使广大彝族陷入水深火热之中,许多彝族被迫背井离乡,向安宁河以西至丽江地区迁移。
为反抗剥削压迫,彝族人民在历史上进行过多次英勇抗争。特别是近代,彝族人民的反抗斗争汇入了全国各族人民的反帝反封建斗争的洪流。清咸丰年间哀牢山彝族李文学领导的起义声势浩大,影响深远,坚持斗争达23年之久(1853——1876年)。19世纪末,金平、元阳等地彝族、哈尼族人民曾多次联合反抗入侵我国边疆地区的法国侵略者。滇南的彝、汉各族人民,曾多次反对法国侵略者修筑滇越铁路。光绪二十五年(1899年)蒙自爆发了彝民杨自元带头火烧法国“海关”的事件。辛亥革命和护国运动中,许多彝族志士参加了推翻帝制的斗争。1913年至1916年间,在凉山州的冕宁、越雟一带爆发了彝族人民反抗奴隶制度的大起义。由于起义的高潮在1914年,这一年为彝历的虎年(彝语称虎为拉,称年为库),故史称“拉库起义”。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彝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积极投入了新的革命斗争。1927年,蒙自县五六百汉、彝族人民,在党的领导下,提出了土地革命的口号,并在山区建立了苏维埃政权。1935年至1936年,红军一、二方面军两次经过彝区,在滇东北、滇北和凉山彝区宣传民族政策,受到广大彝族人民的拥护,许多彝族优秀儿女参加了红军。在冕宁,红军打开了监狱,放出了“坐质换班”的彝民。冕宁拖乌彝族果基家头人小约旦在党的民族政策感召下,与红军总参谋长刘伯承按照彝族的传统习俗在冕宁彝海结盟,使得红军顺利通过了彝区,取得了抢渡大渡河、飞夺泸定桥的胜利。刘伯承还将“中国夷民红军沽鸡(即果基)支队”的红旗授予小约丹,鼓励他们组织游击队反抗国民党统治。红军播下的革命火种在彝区广泛传播,人们怀着对红军的敬意和思念,珍藏着红军留下的红旗、用过的物品,许多彝族还将这一年出生的儿女用红军来命名,如“红军惹”、“红军嫫”。在解放战争中,路南圭山和弥勒西山彝族在党的领导下,建立了游击武装和革命根据地,同国民党军队进行了英勇的斗争。滇南、滇东北、滇西和凉山等地的彝族与其它民族人民也建立了游击队,为配合中国人民解放军顺利进军,解放上述地区作出了贡献,许多彝族人民的优秀儿女在革命斗争中献出了宝贵的生命。
新中国成立前,由于彝族居住分散,社会发展极不平衡,各彝族地区存在不同的社会组织与政治制度。
云南省武定、禄劝两县的北部和红河南岸某些土司地区,在20世纪上半叶还保留着封建领主制经济残余,建立在这种经济基础之上的社会政治制度是土司制。清代中叶以前,土司势力尚强,当地的土地、山林等尽归土司所有,群众隶属于各土司。近百年来,土司势力逐渐衰落,新中国成立前夕,领主制经济形态已残缺破碎。虽然土司使用各种办法防止土地外流,但许多“官田”还是通过各种方式转到百姓手中。同时,百姓自开的“私田”也越来越多,无法控制。到解放前夕,武定、禄劝的土司区内,百姓的私田已占整个田地的一半左右;红河南岸的土司区,也有部分田地转到百姓手中,有的还取得了土地所有权。黔西北与滇东北一带,新中国成立前尚有许多小领主的残余势力存在。这些小领主是“改土归流”残存的土目,威宁、毕节、赫章等地土目较多,势力也较大;大方、黔西、水城、织金、纳雍等县土目不多,势力较弱。虽然土司和土目地区都存在封建领主经济的残余,但两者之间以至各地区之间,在残存的程度上和表现的形式上都有一定的差异和特点。总体来讲,在上述土司、土目统治地区,封建领主的剥削以实物地租为主,包括地租、官租、杂派、押金等等,剥削量约占佃农农业总收入的30-60%,其中还不包括劳役地租在内。民国以后,国民党政府在1934年至1935年间,先后在这一地区推行保甲制,其政治组织与汉族地区基本相同。
这一时期,滇、黔、桂广大彝族地区及四川的部分彝族地区渐渐进入了以封建地主制经济形态为主导的社会。但是,由于生产资料的占有和阶级关系的结构不同,各地还存在着一些差异。云南的大部分、贵州的部分和广西全部彝族地区,封建地主经济已成为该社会的主要经济形态。土地抵押、典当,特别是买卖关系盛行,导致了激烈的土地兼并与阶级分化。作为主要生产资料的土地,地主每人平均占有的数量约为贫农每人平均占有数量的7倍以上。地主、富农占有的牛、马、驴、骡等大牲畜较多,各种农具齐全,而贫苦农民的大牲畜很少,农具也残缺不全。这类彝族地区的地主阶级约占当地总农户数的5%左右,贫雇农户约为60-80%。一些彝族地主不仅压迫剥削本民族的农民,而且也压迫剥削其他各族人民。与此同时,许多彝族农民除受到本民族的地主阶级剥削外,也遭受到汉族地主的统治和剥削。但在某些贫困山区,土地集中程度较低,自耕农民占绝大多数。如云南弥勒县第三乡,土地改革时约有村民530户左右,其中彝族占80%以上,整个乡没有一户地主、富农,绝大多数为自耕农民。
在四川部分彝族地区,已进入封建地主制经济阶段的地区主要在今凉山州安宁河两岸、川滇大道附近,以及雷波、马边、峨边、叙永、古蔺等县靠近汉族地区的地方。上述地区有两种情况:安宁河两岸、川滇大道附近及雷波、马边、峨边的边缘区,基本上是从奴隶制经济解体的条件下直接发展到封建地主制经济的;屏山、叙永、古蔺等县则是“改土归流”后在封建领主制经济解体的基础上,向封建地主制经济过渡的。在由奴隶制直接发展为封建地主制的地区,虽然社会的主导生产方式已是封建制经济,但由于它脱胎于奴隶社会,故奴隶制的残余与影响还相当顽固地保留着。
处于封建地主经济的彝族地区,近百年来也有资本主义因素的萌芽。19世纪末叶以来,在滇越铁路及其支线沿线,由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已出现若干资本主义性质的企业,一些企业由彝族经营。1878年前后,个旧锡矿区有大小彝族资本家20余人。最小的企业拥有工人40多人,大的拥有四五百人,最大的竟达千余人之多。民国以后,在滇东北彝族统治阶级中逐渐形成一个军阀官僚集团,并在1927年起直到新中国建立前取得了云南的统治权。其中一部分人建立或控制了一些工商业机构与企业,逐步走上发展资本主义的道路。如他们控制了云南的金融机构——富滇银行,还在个旧及滇北先后建立了个旧锡公司、云南炼锡公司、云南矿务公司及滇北矿务局等工矿企业。除了上述“官商”企业外,他们还以集股或个人名义开办了一些私人的企业。仅在昭通一带,就有“昭通民众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和“福鹤公”、“永达”、“庆丰祥”、“同协庆”、“裕通”等十几家商号,主要从事棉纱、油脂、山货、药材的买卖,也进行黄金、白银、枪支的贩卖,并开设了一些银行、钱庄和店铺,垄断了滇东北及黔西北和凉山部分地区的工商业。此外,他们还在昆明、上海及香港等地开办企业、银行或设立办事机构。
凉山彝族地区,还处在等级森严的奴隶制社会。奴隶主和奴隶及一般劳动生产者之间的阶级关系,是通过森严的等级形式表现出来的。全体社会成员按生产资料占有和严格的等级和血缘关系划为“兹莫”、“诺合”、“曲诺”、“阿加”、“呷西”5个等级。“兹莫”,彝语为“权利”之意,汉语称为“土司”,历史上曾是整个凉山彝区的最高统治等级,后来逐渐衰弱,统治区日益缩小。“兹莫”在大部分地区的统治权被“诺合”等级所取代。“诺合”,意为“群体”,是主人、主体、黑色的意思,汉语称之为“黑彝”,是凉山彝族社会事实上的最高统治等级,约占当地彝族人口的7%,享有各种政治经济特权,是生产资料、土地和“阿加”、“呷西”的主要占有者,与其他等级有不可逾越的鸿沟。曲诺”,为白色之意,汉称“白彝”,是被统治者中的最高等级,介于黑彝与“阿加”、“呷西”之间,占人口的50%左右,人身隶属于黑彝奴隶主,住在主子辖区,不得随意迁徙,每年要为主子服一定的无偿劳役。他们一般占有部分土地和生产、生活资料,少数富裕“曲诺”也占有部分“阿加”、“呷西”。 “阿加”意为“门里门外的手足”,汉称“安家娃子”,占总人口的33%左右,无迁徙自由,全年绝大部分时间为主子服无偿劳役,主子可以整户的或单个的出卖“阿加”。“阿加”的子女可以全部或部分地被主子抽作“呷西”,一般有着极少量的土地及其它生产、生活资料。“呷西”意为“主子锅庄旁边的手足”,汉称“锅庄娃子”,是被统治者中的最低等级,约占人口总数的10%左右,他们一无所有,毫无人身自由,可以被主子任意买卖和虐杀。主子为其配婚成家后即可成为“阿加”。所有被统治等级成员,皆被统治者称为“节伙”。“节伙”有被统治者的含义,过去被汉族称为“娃子”。
凉山彝族地区,没有统一的政权组织,除少数兹莫(土司)统治区外,诺合家支的统治起着政权组织的作用。家支具有原始氏族组织的特征,彝语称为“楚西”或“楚加”,是以父系血缘为基础、由父子联名的谱系为纽带而联结起来的组织,每一家支有其共同的祖先和姓氏。凉山家支林立,诺合家支约100个左右,各诺合家支有较稳定的地域,家支间互不统属。家支没有常设的管理机构,但每个家支都有数目不等的头人,称为“苏易”和“德古”,他们阅历丰富,精通彝族习惯法,善于排解纠纷,受人尊重。家支内部的重大事情由“集尔集铁”和“蒙格”决定。在彝语中前者意为“商议”;后者意为“大会”。“集尔集铁” 即头人会议,主要商量家支内部问题,也可商量家支间的一些问题。“蒙格”即家支成员大会,是家支成员参加的重大会议,主要讨论本家支成员被杀或同外家支冤家械斗等重大事件。凉山彝族的家支虽然互不统属,但各家支所遵循的习惯法,其内容基本一致,家支头人在行使职权时,并无成文法律,其唯一依据就是按习惯法办事。正如彝谚所说“祖上留下的规矩,诺合的儿孙要遵守,曲诺的儿孙也要服从”。习惯法彝语称“节威”,含有“规矩”、“制度”的意思。在当时森严的等级制度下,习惯法的主要职能是:维护兹莫、诺合贵族奴隶主的神圣地位,保护兹莫、诺合奴隶主的特权。对违者,家支要依照习惯法予以惩处。如为了维护统治等级的血统“纯洁性”,统治等级与被统治等级之间严禁通婚及婚外性关系,对违犯者不仅要开除家支,甚至还要处以死刑。保护兹莫、诺合的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同时允许和保护他们到外地去掳掠奴隶和财物。但是习惯法限制诺合对本家支成员财物的掳掠与盗窃,对违者处罚相当严厉,被统治等级如盗窃统治等级的财物,严重者会被处以死刑。维护兹莫、诺合对被等级的统治,允许对反抗者进行镇压。习惯法规定,凡反抗主子的,轻者则被毒打,重则被出卖或处死。维护本家支的利益,视不同情况与其它家支联合或斗争。习惯法规定,各家支必须维护本家支的利益,并可为本家支的利益进行斗争,这种家支间的,有时甚至是家支内部的斗争,就是习惯上称的冤家械斗,其实质就是奴隶主之间争夺利益的战争。在凉山彝族奴隶社会里,家支林立,冤家众多,械斗频繁,造成了重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阻碍了社会的发展。 (摘自《民族问题五种丛书》之《中国少数民族》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