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基诺族的族源,有土著说和南迁说两种。“基诺”一词源于基诺族先民在杰卓山居住的时代,当时出现了“基诺洛克”的名称,“基”为舅舅,“诺”为跟在后面的,直译是“跟在舅舅后面的人”。相传基诺族的发祥地是“司杰卓米”。它是基诺山东部边缘一座海拔近1440米的高山,现在称为孔明山。至今,阿哈、阿希两支系以及居住在勐旺乡补元行政村的乌优支系居民,回顾祖先迁徙路线,都不约而同地把发祥地指向这座高山。这说明在很早以前,基诺族的先民就生活在基诺山及周围地区。
基诺族定居在基诺山之初,可能还处在母系社会发展阶段。传说最早居住在“杰卓”的是一个寡妇,生了七男七女,兄妹互相结婚,后来人口繁衍,便分化出两对寨子——可以通婚的两对氏族集团。第一对寨子是词通和曼锋,词通是“父寨”,曼锋是“母寨”,往后他们又发展出曼雅、窝庄、回真、生牛等10个儿女寨,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基诺山的前半山。另一对寨子是曼坡(父寨)和曼飘(母寨),其繁衍的儿女寨有竜帕、莫羊、炸共等九寨,是为后半山。
关于两对父母寨的世系已经不得而知,但子女寨的世系还可以获得。据1958年调查,曼雅寨是词通寨分出来的“大儿子”,建寨人是姐右,后经右保、保姐、巴保姐、姐腰、腰八、八撒、撒姐、姐白腊、白腊腰、腰子、不勒姐等已有12代,若以25年一代计算,曼雅寨已有300多年的历史。后半山的曼卡寨分离出来的时间较晚,从建寨人不腊腰算起,已经历了8代,也有200多年的历史了。从曼雅等寨父子连名的情况看,这些子女寨在建寨时已确立了父权制,也就是说至少在300多年前,基诺族已从母系时代发展到了父系时代。18世纪中期以后,以血缘为基础的父系制家庭公社仍在继续发展,到19世纪末,随着生产力的发展,部分生产资料私有制和个体家庭经济出现, 父系制家庭公社才向农村公社过渡。然而在这一过程中,仍顽强地保留着氏族血缘关系的纽带,各儿女寨还要到父母寨去举行一年一度的祭祖仪式。照惯例,父母寨的“寨父”、“寨母”(均系男性头人)每三年要巡视子女寨一次,届时儿女寨的人们要远出迎送,组织隆重的祖传仪式进行欢迎,热情招待。
当地人传说,在远古的时代,洪水淹没大地,只有一对善良勇敢的同胞兄妹玛黑、玛纽受仙人保护和指点,幸免于难, 经过各种艰难波折,最终结为夫妻。仙人曾赐予他们10颗葫芦籽,种下后只长出1颗,结出的100个小葫芦中,仅长成1个,却长得像房子一样大,里边还有人在说话,打开一看,葫芦里出来4种人,先出来的是基诺人,依次而出的是汉人、傣人、哈尼人(有的说还有第五种人,是布朗人)。后来,他们各自找到了乐土。从这个传说里,可以反映出基诺族同汉、傣、哈尼等民族在远古时代的密切关系。
另一传说,基诺族是从普洱、墨江甚至更远的北方迁来的。迁徙时曾经过昆明和峨山县的“没且竜”,后又辗转至西双版纳的勐遮和勐养,最终定居于基诺洛克。基诺族的巫师为死者送魂,也都送往北方。基诺族来到基诺山,先定居在一个叫“杰卓”的山梁子上,至今人们仍把这块地方称为“特巴特前”,意为基诺人共有的地方。据说基诺族居住在“杰卓”时,以树叶、兽皮为衣,以采集、狩猎为食,生活相当艰难。由采集狩猎经济到山地农业经济的转化,是基诺族社会生活中的一个巨大进步,可是他们的旱稻种籽来得却不容易。相传,基诺人因得不到旱稻种籽,于是设法带猎狗深入到产稻区,让猎狗在谷堆上打了几个滚,结果在狗毛里带回了数十粒稻种,此后稻种逐渐繁殖,就使基诺族进入了以种植旱稻为主的山地农业时代。
基诺族尊奉诸葛孔明。传说基诺族的祖先是孔明南征部队的一部分,因途中贪睡而被“丢落”,进而以“丢落”附会为“攸乐”,这就是“攸乐”一名的来源。这些人后来虽追上了孔明,但不再被收留。为了这些落伍者的生存,孔明赐以茶籽,命其好好种茶,还叫照他帽子的样式盖房。基诺族男童衣背上的圆形刺绣图案,据说是孔明的八卦,祭鬼神时也呼喊孔明先生。上述传说的真实性虽有待考证,但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古代基诺族同汉族的密切联系。
据现有的资料看,基诺族最早的隶属关系可以追溯到1160年,叭真统一勐泐各部落,建立勐泐景龙金殿国时,基诺山即为叭真王族的世袭领地。元朝在云南设置行省之后,西双版纳纳入元朝的统治范围。元朝政府设立彻里路,委任傣族土官进行统治。明朝改置车里军民宣慰使司,土司统治一直沿至清代。基诺山也是隶属其辖地。清朝鄂尔泰任云南总督时,为开拓西双版纳,于雍正七年(1729年) “江内六版纳”,实行改土归流,基诺山隶属普洱府,雍正七年至十三年(1729年—1735年)在攸乐山的茨通寨筑砖城,派骑兵、步兵约500人驻守该地,设攸乐同知。清雍正十三年(1735年)因“烟瘴甚盛”,驻军和行政官吏病死颇多,清廷撤消了攸乐同知,委任基诺族首领为“攸乐土目”,作为代理人直接管理基诺山区。后来基诺山区长期受傣族封建领主管辖,傣族封建领主“召片领”在基诺山头人中委任“叭雅”、“扎”、“先”。民国年间,国民政府曾将基诺山归小勐养乡管辖,后又推行保甲制,在基诺族上层头目中任命保长、甲长,于是,基诺山区形成“三位一体”的政治组织。
新中国成立前,基诺族的基本社会结构已经不是以血缘为单位,而是由不同的氏族共居所形成的地缘单位——农村公社。这里的每个村社,就是一个独立的村寨。村寨的疆界都有刻着刀枪状的木、石界标,界内的土地归村社公有,他人不得侵占。每个村寨都有两个以上的互通婚姻的氏族,而且有两个长老按传统习惯处理村社的行政、祭祀和生产等事,俨然是一个自给自足的小天地。基诺山的土地,名义上属于西双版纳最高领主“召片领”所有,但他对于这一块世袭领地所有权的体现,只是每年派员去收取贡赋,摊派杂役,这并不影响基诺族对山区土地的实际占有和使用权。基诺族村社内部土地占有制形式大致有如下3种:一是以村寨为单位的土地共有制,二是以氏族或姓氏为单位的土地共有制,三是个体家庭的私人占有制。这三种土地占有制形式,在各村寨都不同程度地存在,但就多数村寨而言,占优势的则是以父系氏族为单位的土地共有制。竜帕寨可谓氏族共有制的代表。这个村寨的土地在每年砍树辟荒前,就以氏族为单位重新进行分配,收获时按劳动力平均分配产品。竜帕寨也有少数村寨共有和家庭私有的土地。曼雅寨是土地私人占有制的代表,这种私有土地被称作“柯德柯多”,可以长期占有使用,甚至能够转让,但当迁离村寨时,必须交还氏族。曼雅寨也有部分村寨共有的土地。由此可见,尽管基诺族村寨的土地占有形式有所不同,但无论那一种,都还没有达到严格的土地私人所有制的程度,基本上处于村社共有私人占用的阶段,这也正是农村公社的一个基本特点。农业生产广泛实行公有共耕、伙友共耕、私有共耕的形式,也盛行换工互助,狩猎所获也用原始平均主义的分配原则进行分配。
20世纪三四十年代,萌芽性质的土地的私有、租佃、买卖关系开始出现,当时已有借贷、雇工和类似家内奴隶的“养子”,村寨成员内部有了贫富分化,富裕者称“搓果”,穷困者称“绕赤”,居中的叫“卖马亚”。极少数人就其经济地位而言是剥削者,但尚未形成一个脱离生产、以剥削奴隶或农民为生的阶级。在这里,劳动力的强弱同经济地位的穷富密切相关。比如,同是一个村社的头人,有的劳动力多就年年有余粮,因而具有放债的能力,而有的头人劳动力少或多病,就要缺衣少粮,不得不向人借贷或依靠亲友接济。直到新中国成立前,在多数村寨中占主导地位的仍然是村社或父系氏族共有制。
村寨的主要领导为“卓巴”(寨父或称老火头)、“卓色”(寨母或谓老菩萨、大斋),他们是村寨中两个古老氏族的长老,是村寨里享有最高威望的人。担任此职的唯一条件是年龄最大,而不是勇敢善战,经济富裕,能说会辩。即使他碌碌无为,甚至是个瞎子或哑巴,也得义不容辞地担任村寨长老的职位。他们去世之后,继承人也是同一氏族的最年长者。有些较大的村寨还按年龄安排好了继承者,“卓巴”的继承人称“巴努”, “卓色”的继承人叫“生努”,他们作为当权长老的助手,在“卓巴”、“卓色”没有去世前就要从事村寨的具体管理事务。长老的职能主要是主持村寨生产、生活和祭祀活动。譬如,每年播种前只有经过他执行的杀牲祭鬼仪式,并由其先撒几颗种后,全村才能播种;过年的日期也由他们决定。一旦长老家中独有的被村寨成员敬畏的大鼓、芒锣敲响时,便宣告了新年的开始,村社男女老幼齐至长老家歌舞作乐。
长老与开始建寨的父系氏族联系在一起。有的村寨人丁不旺,若两个长老所在的氏族其中有一个灭绝已无长老可立,往往引起整个村寨的迁移。长老虽不具有政治特权,但拥有特殊的地位。傣族土司时,在基诺族中设立“帕雅”、“扎”、“先”的政治统治,国民党政府也曾建立保甲制,但他们往往都与村寨长老制相结合,并没有也无法取代长老的地位。
1941年,基诺山约有8000人,共28个寨子,由于无法忍受国民党政府的各种差役赋税,基诺族人民在搓约等人的领导下发动了武装起义,迫使当局撤职查办了车里县县长王字鹅,此后三年,民国地方政府不再向基诺族人民多加兵役赋税。
(摘自《民族问题五种丛书》之《中国少数民族》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