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龙族的族源及民族的形成,时至今日还没有较为清楚的脉络及线索,但从语言系属上来看,作为汉藏语系藏缅语族的独龙族,应当来源于氐羌族群。归纳其民族内部所流传的传说,则主要有两种:一认为独龙族是土著民族。二认为独龙族最初居住在怒江一带,后因出猎偶然来到独龙江河谷,看到这里不仅有宽阔的猎场,而且还有较为平坦的台地,便陆续迁居至此,并逐步由北向南发展。在独龙族约15个氏族中,有8个氏族的传说都说来自怒江。而且从语言以及过去曾有过的文面习俗等文化特征来看,独龙族与贡山的怒族也很相近。近年来大多数学者认为后一种说法比较可信。
独龙江河谷在唐宋两代属南诏及大理政权管辖;元、明、清三代则为丽江木氏土司和丽江路军民总管府统治。此间,在有关的汉文史籍中已开始出现了独龙族先民的记载。如《元一统志》“丽江路风俗条”说:“丽江路,蛮有八种,曰磨些、曰白、曰罗落、曰冬闷、曰峨昌、曰撬、曰吐蕃、曰卢,参错而居”。当时的丽江路包括现在的丽江市、怒江傈僳族自治州和迪庆藏族自治州南部等地,其西北与今西藏自治区相接。文中所载“撬”、“吐蕃”、“卢”正是“参错杂居”于丽江路西部和西北部的独龙族、藏族和傈僳族之先民。“撬”是“俅”字的同声异写。而在以往,都曾将俅(撬)居住的河流及地区称为俅江和俅夷地,如现今贡山县西部的独龙江上游仍被称为俅江。由此可见,元朝时的俅族正处于俅江一带,以后又逐渐迁移到了下游的独龙江流域。及至清代,道光《云南通志》卷一八五转引《清职贡图》如此记载道:“俅人,居澜沧江大雪山外,系鹤庆、丽江西城外野夷。其居处结草为庐,或以树皮覆之。男子披发,着麻布短衣裤,跣足。妇耳缀铜环,衣亦麻布。……更有居山岩中者,衣木叶,茹毛饮血。宛然太古之民。俅人与怒人接壤,畏之不敢越界。”雍正《云南通志》也曾有“俅人丽江界内有之,披树叶为衣,茹毛饮血,无屋宇,居山岩中”的记载,还有乾隆《丽江府志略》以及其它史志中,也有许多类似的记载。这些记载集中反映了当时独龙族人民的生产生活状况。
清代中叶,独龙江和怒江曾被划分为两段,分别受丽江木氏土知府所属的康普土千总和叶枝土千总管辖。据清代余庆远《维西见闻录》记载,从1730年起,独龙族人民被迫以黄蜡30斤、 麻布15丈、山驴皮20张为贡礼,每年按期向维西康普土千总纳贡。后来,康普土千总把独龙江上游地区转赠给西藏喇嘛寺,由喇嘛寺通过察瓦龙藏族土千总向独龙族人收取“超度”费,菖莆桶(今贡山县)喇嘛寺亦来收取“香火钱粮”,而康普土千总仍照例征收贡物。每当土司属官前来收取贡物时,除了要另建草房供其住宿,并以丰盛食物招待外,还必须强迫摊购沙盐,实行不等价交换。如果贡物不足,便被强掠为奴。此外,东邻的傈僳族奴隶主,也经常越过高黎贡山,掳掠独龙族人当奴隶,激起了独龙族人民几代人前赴后继的奋起反抗,终因力量对比悬殊而惨遭无情镇压,残暴的奴隶主为此还先后杀绝了独龙族的几个家族。并强迫他们立石为盟、“永不反悔”,甘愿缴纳贡物或以人抵贡,称作“尸骨钱粮”,使独龙族人世代深受着多重的剥削和压迫,一直生活在水深火热之中。
1907至1908年,清王朝派丽江府阿墩子(今德钦县)弹压委员兼管怒俅两江事宜的夏瑚(湖南人)巡视怒江、独龙江一带,他带领随员、向导、背夫共100多人从菖莆桶出发,翻越高黎贡山前往独龙江,并沿路向边境村寨散发盐、布、针线等日用品,委派各地头人担任“伙头”、“甲头”等职,颁发“头人”执照,下令停止当地民众对土司、喇嘛及蓄奴主的一切贡赋,严禁土司掳掠边民为奴。他还任命袁裕才、和定安为“怒俅总管”,取代了叶枝土千总和喇嘛寺对独龙江地区的统治。这位历史上以政府官员的身份进入此地的第一人,还将所到之处的风土人情写成《怒俅边隘详情》,叙行程、记风土,详细记载了独龙族的居住环境、生产及生活状况,并在第三部分中向清政府提出了加强边务、开发边疆的“十条建议”。这对西南边疆稳定和增进民族团结都是十分有益的。
辛亥革命后,独龙江划归菖莆桶殖边公署统辖,1918年改为菖莆桶行政委员会公署。1933年又改为贡山设治局,并先后设立了公安局和区公所。民国时期政局混乱,独龙族人民深受西藏察瓦龙土司和国民党的双重统治。国民政府为了加强对该地区的有效控制,在独龙江推行了保甲制,共设4保,以每一行政村为1保,每一自然村为1甲,并任命当地族长为保、甲长,三年一换,除管理村社日常事务外,还要负责为国民政府征纳税收。
在反动统治的黑暗年代里,英勇的独龙族人民曾多次掀起反抗斗争。1932年因察瓦龙土司的管家欺侮到独龙江挖贝母的怒族农民,引起了独龙族人民的愤怒,他们闻讯赶来把土司管家捆吊在树上。事后土司为了报复,加重了对独龙族的税收,不但鸡、犬、牛、猪全要上税,就连人的耳朵、鼻子也都要上税。由此更加激发了独龙族人民的反抗斗争,一共坚持了3年之久,沉重打击了察瓦龙土司的反动气焰,最后迫使他取消了强加在独龙族和怒族人民身上的各种苛派。设治局统治时期,由于肆无忌惮地敲诈勒索使独龙族人民的生活如雪上加霜,更加困苦不堪,故而又激起他们不断地开展了反对设治局的斗争。
近代100余年来,帝国主义的侵略魔爪不断伸入我国西南边境,大批帝国主义分子披着“旅行家”、“传教士”的外衣,潜入怒江、独龙江一带,进行间谍活动
1907年在怒江发生的“白哈罗教案”(参见傈僳族的有关叙述),就是当地藏族、傈僳族、怒族和独龙族人民对法帝国主义进行的反抗斗争。1913年,英帝国主义派遣武装人员一行10多人以“勘测队”之名,在英军上尉布里查的带领下从缅甸侵入独龙江,到处抓夫、要粮要物、祸害百姓,还拷打并残酷杀害了独龙族汉子江勒奎,激起了独龙族人民的强烈义愤,立即组织起来进行了坚决的反抗,他们断绝了敌人粮源,并埋伏在“勘测队”的必经之地——吉色鲁溜索附近,当布里查爬上溜索滑到江心时,被独龙族猎手的毒箭射中坠死江中,其余侵略者则被吓得从原路仓皇逃出了国境,彻底粉碎了这支英国侵略军企图通过独龙江进犯西藏的阴谋。
正是由于历代反动统治的压迫、屠杀以及近代帝国主义的欺侮,独龙族人民灾难深重,人口不断减少,到新中国成立前夕,仅剩下1700多人,几乎濒临灭绝的境地。
1949年8月,贡山宣告和平解放。1950年3月,成立了贡山临时政务委员会。同年4月,正式改为“贡山县”。10月,成立了贡山县人民政府。独龙族人民从此获得了新生。
独龙语称氏族为“尼勒”,意为同一祖先传承下来具有血缘关系的共同体。大多数独龙族人的氏族观念已十分淡薄,已无共同的地域以及更多的政治经济联系而显得十分松弛。只是以一种各兄弟家族所公认的祖先象征物留存在大家的记忆之中。氏族名称也没有图腾的内容,多是以该氏族的某些特征来称呼,有的还有一种超自然的象征意义。如20世纪50年代整个独龙江流域所有的15个氏族中,有叫“木金”的,意为“天上诞生”;叫“当生”的,意为“红皮肤”;还有叫“东勒”的,意为“性格暴躁”等等。有的本身就是地名,如“麻必洛”、“克劳洛”便是独龙江上游两大支流的名称。“麻必”和“克劳”大概是原氏族的名称,但其意义已不可考。而“洛”则是“河谷”的意思。氏族成员间有互相帮助及保护的责任,实行血族复仇制,任何一个成员受到外人的欺凌以至杀害,其他成员都有义务为他报仇。同一氏族内分出的家族之间不能通婚。
独龙族的家族公社是由原氏族成员的不断分裂(迁徙)而形成的,独龙语称为“其拉”或“吉可罗”,意为整体、全部的。截止20世纪50年代初,独龙江流域共有54个家族公社。虽已处于解体阶段而不再是完整的经济单位,但较之原氏族组织仍在独龙族社会生活中发挥着特有的作用。具体为:①每个家族公社有共同的地域,以山岭、河谷、森林、溪流等划分各自的界线,形成一个个自然村寨。一般来说,未经允许其他家族的成员不得迁入本家族领地内或垦荒、渔猎等。②每个家族公社都有一个自然形成的家族长(有的同时也是氏族头人),称为“卡桑”,一般都是由家族内辈分高、能说会道、较为富裕的男子担任。卡桑同样参加劳动,不得世袭,如果死亡或因故失去了威信,则另找新人代之。对内领导生产、主持祭祀、排解纠纷,对外负责纳贡摊派、指挥作战、订立盟约。各家族公社之间独立、平等、互不统属。只有在共同反抗藏族封建领主和傈僳族统治者的残酷剥削和掠夺时,一些近亲的家族才会临时结成类似联盟的组织,较强大的家族成为联盟的核心,其“卡桑”便是联盟的领袖。有时会另产生一个军事领袖,称“甲卡”,作为“卡桑”的助手。一旦对外战争状态结束,这种联盟也就自行解散了。③家族公社内部禁止通婚,实行族外婚。④每个家族公社都有各自独特的名称,习惯用各地自然环境的特点来命名和称呼。如,“孔当”家族意即一块宽大的坝子。“龙棍”家族,意即石头多的地方。当然也有用家族长的名字来命名的,如“木千王”、“木千图”等。⑤家族公社成员的名字前须冠以家族名称或父名(女儿还冠以母名)。例如一个独龙族姑娘阿婻的全名是白丽(家族名)•丁板(父名)•顶(母名)•阿克洽(爱称)•婻(排行)。因此只要知道名字,就能判断出是哪个家族,谁的子女,以及排行第几。而且女子出嫁后也不改其家族的姓。⑥家族公社通常包括两三个以父系家长为主的原始共产制的大家庭,独龙语称为“宗”。 每一个大家庭一般包括父、子、孙三代,都有一个称为“吉马戛”的家长(有的同时也是家族长)。里面有好几个火塘,代表着男子娶妻后实行火塘分居的小家庭,独龙语称为“卡尔信”。所有成员都要参加大家庭共耕地的劳动,收获物归大家庭集体所有。而属于各个火塘(即小家庭)的少量土地,仍由大家庭成员协作共耕,收获物则归各火塘所有。大家庭中一般有两种仓房:一种是被称为“捧千”的用来统一存放大家庭里共同收获物的大仓房,由年老的主妇管理。另一种则是以火塘为单位的各个小家庭自已的小仓库,称为“捧秋”。由小家庭的主妇来管理,主要是储存小家庭粮物的地方。大家庭内部由各个火塘的主妇,先从大仓房中取出粮食轮流煮饭,吃完后再接着用小仓房里的,而各个小家庭不能拒绝,这已成为一种传统的义务。吃饭时,通常由年长的主妇按人平均分配,不论大小哪怕是婴儿也都要分一份。若老主妇不在,就依次由最年长的媳妇来分。这种“主妇管仓”、“主妇分食”等传统做法,是独龙族昔日母权制社会的遗俗,
20世纪50年代,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生产劳动日益个体化,一夫一妻制的个体家庭便从家族公社中分裂出来,成为独龙族社会经济的基本组织形式。小家庭包括夫妇及其子女,已很少三代同住。家庭内部男女地位基本平等,生产、家务以及子女婚姻大事一般是夫妻双方共同协商而定。家长则由男子担任。儿子婚后便要另立火塘与父分家,一个火塘就是一个相对独立的经济单位。幼子则从父母共居,既是双亲的赡养者,又是财产的继承人。
(摘自《民族问题五种丛书》之《中国少数民族》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