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伦春是一个有着悠久历史的民族。关于其族源,主要有两种说法,一是室韦说,二是肃慎说。目前学界多倾向于前者。十七世纪中叶以前,鄂伦春人分布于贝加尔湖以东、黑龙江以北,以精奇里江为中心的广大地区。历史上这里主要是钵室韦人和深末怛室韦人的活动区域,因此,隋朝时的钵室韦、深末怛室韦应是鄂伦春族先民的主要来源,北室韦亦有可能参与了族体形成过程。唐朝时室韦发展为20余部,唐设室韦都督府加以管辖。据文献记载,其中的婆莴和落俎部分布于今黑龙江以北、外兴安岭以南。辽朝的室韦部在今嫩江上游以北及外兴安岭以南,黑龙江中、上游地区。辽设室韦国王府,圣宗时又设室韦节度使,隶西北路招讨司,对这一带的室韦人等进行管辖。金朝的火鲁火疃谋克管辖外兴安岭以南地区。元朝时,鄂伦春人被称为“林木中百姓”和“北山野人”,分布极为广阔,在辽阳行省的管辖之中。明朝时黑龙江以北有“乘鹿以出入”的“北山野人”,就是指游猎于贝加尔湖以东、黑龙江以北的“使鹿部”,也就是鄂伦春人。明朝于永乐七年(1409年),设置了奴儿干都司,“北山野人”在其管辖范围,明弘治年间始归辽东都司管辖。清初文献曾把鄂伦春人称为“树中人”。清崇德五年(1640年),“俄尔吞”曾作为鄂伦春族的族称出现于文献中。同年,将“索伦部”分编为八牛录(佐领),鄂伦春人为索伦部中的一部分。康熙八年(1669年),在宁古塔将军之下设布特哈(打牲部落)八旗,管理分布在黑龙江上、中游的鄂伦春、鄂温克、达斡尔等族。
康熙二十二年(1683年),从原来统辖吉林、黑龙江的宁古塔将军析出黑龙江将军。黑龙江将军之下设八城,分设副都统、总管等官员管辖。对于鄂伦春族的管理,将其分为“摩凌阿鄂伦春”(骑马的鄂伦春人)和“雅发罕鄂伦春”(步行的鄂伦春人)两部分。被编入布特哈(打牲)八旗“充官兵者”,称作“摩凌阿鄂伦春”,没有编入布特哈八旗,“戈猎山薮仅供纳貂役者”,称作“雅发罕鄂伦春”。后者分设五路八佐,每佐设鄂伦春族佐领一人,每年派名为“谙达”的人到当地去征收貂皮。
十七世纪中叶以后,由于沙俄帝国主义者的侵略劫掠,迫使黑龙江以北精奇里江两岸的鄂伦春族南迁到大、小兴安岭地区。
康熙二十二年(1683年)以后,文献中多次出现“俄罗春”、“鄂罗春”、“鄂伦春”等不同写法。从康熙二十九年(1690年)十月始,“鄂伦春”才作为统一的族称固定下来。“鄂伦春”是民族自称,即“使用驯鹿的人们”。鄂伦春族南迁以前,原来居住在黑龙江上游的埃文基人(鄂伦春和鄂温克人)以牧养驯鹿为主,兼事渔猎和采集。另外,“鄂伦”的发音与驯鹿的发音(oron)相同,(cho)是表示人的附加成分,两者合起来为(oroncho),即“鄂伦春”,汉语就是“打鹿人”之意。
根据居住区域的不同,鄂伦春人内部还有不同的名称。如居住于呼玛河流域的鄂伦春人自称库玛尔千;居住在逊克县、嘉荫县河边的鄂伦春人自称毕拉千;居住在甘河流域的鄂伦春人自称甘千;居住在托河流域的鄂伦春人自称托千等。比如,库玛尔千的“库玛尔”表示地点,“千”表示人的附加成分,表示某地人之意。
鄂伦春是一个热爱和平的民族,同时又是一个极具反抗精神、骁勇善战的民族。鄂伦春族在反抗外敌侵略、维护国家统一和反分裂斗争中做出了重要贡献。
17世纪中叶,沙俄侵犯我国黑龙江流域。康熙四年(1665年),沙俄侵占了黑龙江上游北岸的雅克萨城,烧杀抢掠当地居民。康熙二十四年(1685年),在清军第二次收复雅克萨城的战役中,有565名鄂伦春族士兵参战,对雅克萨之战的胜利做出了贡献。雍正十年(1732年),清政府抽调鄂伦春族兵259名,连同达斡尔等族兵共3000人编为八旗,在呼伦贝尔的济拉嘛泰河口设城驻防,巡逻边境,保卫边疆。光绪二十六年(1900年),沙俄入侵,将我江东64屯各族人民赶至江边射杀。库玛尔路协领寿廉带领鄂伦春族马队官兵500人痛击了入侵者。
康熙末年至乾隆年间,准噶尔贵族噶尔丹、策妄阿拉布坦和阿睦尔撒纳等人在沙俄的策动下先后发动武装叛乱。在平定准噶尔分裂势力的战争中,鄂伦春族官兵做出了贡献。乾嘉年间“摩凌阿”(骑马)鄂伦春族阿穆勒塔,是一位维护国家统一和独立的英雄人物,他英勇善战,屡建奇功。在收复台湾和抗击廓尔喀侵略军的战争中立有大功,官至总管,加副都统衔,成为历史上职位最高的鄂伦春族军事指挥官。
鄂伦春族对于国内统治者的压迫和奸商的欺压也进行了顽强的抵抗。在每年的“楚勒罕”集会上,鄂伦春人除了贡纳貂皮,得到一些布匹、银两的赏赐外,余下的貂皮和细毛皮张可以出售,换取生产生活用品。对于散处山野的“雅发罕(徒步)鄂伦春”,布特哈总管衙门设5名官员分别管理,3年一换,称作“谙达”,每年都在固定的地点向鄂伦春人征貂并予赏赐。后来,“谙达”私带物品与鄂伦春人交换,甚至于发展达斡尔、汉族“谙达”与鄂伦春族进行极不公平的交换,近于明抢暗夺,“所捕貂皮,辄为谙达诸人以微物易去,肆意欺凌,不啻奴畜” 。光绪年间,库玛尔路骁骑校烈钦泰聚集各路鄂伦春族,反抗“谙达”的残暴剥削和压迫,要求裁撤布特哈总管衙门。烈钦泰等人的反抗斗争获得了成效,导致清廷撤销布特哈总管衙门,设兴安城总管衙门。官方“谙达”制被废除。私人谙达和私商乘机取而代之。鄂伦春人与谙达进行的是一种包干式的物物交易。鄂伦春人把所获猎品,除自己所用部分外,其余全部交给谙达,由谙达提供弹药、粮食、布匹等基本生活、生产用品。因此,对于鄂伦春族来说,并不是从交换中获得利润,而仅仅是为了维持生存和生活的循环和平衡。奸商对鄂伦春族盘剥甚于官私“谙达”,他们不仅利用灌酒等卑劣手法欺骗鄂伦春族,而且利用鄂伦春人商品意识不强的弱点,使鄂伦春人反而欠下奸商债务,然后敲诈勒索,霸妻抢女,终于爆发了1924年刚通领导下的反奸商斗争。在日伪统治时期,禁止鄂伦春族出售猎品,全部交给“满洲畜产品株式会社”,仅向鄂伦春人提供一份粮食、布匹和子弹,难以维持生计,鄂伦春人身体素质急剧下降,各种疾病蔓延,人口大量死亡。
“九一八”事变爆发以后,日本侵略者为了镇压鄂伦春族人民的反抗,强化了统治。1938年,日本关东军制定了《指导纲要方案》,对鄂伦春族采取暂时利用、最终消灭的“指导方针”。鄂伦春族并未屈服于日本侵略者的野蛮统治,开展了自发的抗日斗争,纷纷支援和参加抗日联军。在抗日联军三、六、九、十一路军中,均有鄂伦春族参加。其中,第六军约有40多名鄂伦春族战士。在抗联队伍中,有许多传奇式的鄂伦春族英雄人物。抗联第六军的黄毛(绰号)在狩猎过程中练就了一手好枪法,是位神枪手。1936年8月,他与另两位战士在汤旺河阻击五六百名日伪军。他百发百中,仅1人就击毙敌人四五十个,敌军惊恐万分,直至1938年未敢进犯汤旺河。另一位鄂伦春族抗联战士元宝负责赵尚志的安全工作。1937年冬,在赵尚志领导的一次战役中,他一人击毙日军数十人。抗日烈士李宝格列和李桂夏布是父子,他们的抗日事迹陈列于哈尔滨市东北烈士纪念馆。鄂伦春族群众积极为抗日联军带路、送信、运送粮食和物资、掩护抗联战士,帮助抗联侦察敌情、配合抗联攻打敌人据点,不少人献出了宝贵的生命,为抗日战争的胜利做出了贡献。
十七世纪中叶鄂伦春族南迁至黑龙江以南后,严格意义的父系氏族社会已不存在,但仍存有痕迹。鄂伦春人的父系氏族称“穆昆”,氏族长“穆昆达”由民主选举产生,条件是办事公正、有威望、人品好和辈份较高的人充当,氏族内的一切事务由“穆昆达”主持。氏族大会是最高权力机构。有三种情况可以召开氏族大会:一是选举氏族长;二是续族谱、排辈份;三是遇到重大情况和突发事件。氏族大会还会对违反习惯法的人进行处罚。
鄂伦春人南迁以后,其父系家庭公社“乌力楞”已处于向游猎公社过渡阶段,绝大多数“乌力楞”处于地域性的游猎公社阶段。“乌力楞”为通古斯语,意为“子孙们”。“乌力楞”由同一父系的若干代子孙的各个小家庭组成,是鄂伦春族社会的基本经济单位。“乌力楞”内生产资料公有,共同劳动,猎品按户平均分配。“乌力楞”的首领是“塔坦达”,由民主选举生产。“塔坦达”是公社的组织者和领导者,“塔坦达”没有特权,同其他成员一样劳动。
清朝,由于铁器、枪支、马匹的使用,生产力提高较快,交换促进了发展,出现了私有财产。加上周围其它民族的影响,鄂伦春族社会经济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一夫一妻制的个体小家庭逐渐从家族公社中分离出来,成为社会经济的基本单位。“乌力楞”也就逐渐由血缘组织发展成为地缘组织。这时,每个小家庭可以自由加入或退出任何一个“乌力楞”。
家族公社的解体,标志着鄂伦春族以血缘为纽带的原始社会发展阶段的结束。到解放时,鄂伦春族已进入以地缘为纽带的农村公社发展阶段。“乌力楞”村社已成为鄂伦春族社会的基本单位和生产组织,但仍然存在有家族公社的遗迹。
光绪八年(1882年),鄂伦春人被欺压过重,引起强烈反抗,黑龙江将军文绪奏请撤销布特哈总管衙门,建立兴安城总管衙门专管鄂伦春族。光绪十年(1884年),兴安城总管衙门建成。兴安城总管衙门设副都衔总管1名,副总管10名,其中,鄂伦春族副总管8名。下设库玛尔路有3佐;阿里路有1佐;多布库尔路有1佐;托河路有1佐;毕拉尔路有2佐。光绪十九年,因实效不大,依黑龙江将军依克唐阿的奏请,裁撤了兴安城总管衙门,而改由黑龙江、墨尔根、呼仑贝尔三城副都统管辖,其中,黑龙江城副都统管辖库玛尔路4旗8佐和毕拉尔路2旗4佐;墨尔根城副都统管辖阿里多布库尔路1旗2佐;呼伦贝尔城副都统管辖托河路1旗2佐。副都统和协领为满族人,佐领均为鄂伦春人。佐领除定期向协领报告情况外,拥有佐内的军事、行政、司法、治安等权力,独揽佐内鄂伦春族的生杀予夺之权。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设瑗珲兵备道和呼伦贝尔兵备道,分管库玛尔路、阿里多布库尔路鄂伦春族,毕拉尔路归兴东道管辖。
进入民国后,黑龙江改设行省,分设县制,但鄂伦春族的管理机构没有合并到县制中,路、旗、佐同县并存,不受县领导。为了加强边防,民国12年(1923年),在鄂伦春族中设“保卫团”,民国14年(1925年)改为“山林游击队”。
军阀统治时期,废除了八旗组织的内容,四路十六佐的机构基本上没有变动。管辖系统上略作改变,其中三路划归黑龙江省督办公署管辖,一路划归海拉尔蒙古衙门管辖。统治者为了便于加强对鄂伦春族的统治,强制实行过“弃猎归农”政策,使他们定居下来,以便于统治和抽壮丁。还把青壮年强编为“山林游击队”,后来改编为“保卫团”作为他们驱使的工具。但在几年之后,大部分人又弃农归猎。仅有少数上层官员在统治者的鼓励和扶植下,雇用鄂伦春、汉、满、达斡尔等族的雇工,大量开荒种地,使农业有了一定的发展。出现了几家占有百余垧土地的大地主。
1931年“九一八”事变后,日本侵占东北,将原库玛尔路、毕拉尔路、阿里多布库尔路、托河路置于伪黑龙江省民政厅蒙旗科管辖,各路协领公署虽未撤销,但已成了有名无实的机构。1934年,伪满洲国将东北和内蒙划分为14个省,伪黑河省管辖库玛尔路和毕拉尔路;伪兴安东省管辖阿里多布库尔路;伪兴安北省管辖托河路。同年7月废除八旗制,名义上仍保留路、佐制度,但协领和佐领已为傀儡,日本特务机关派到各地的“指导官”实际统治鄂伦春族。在日伪统治时期,对鄂伦春族采取了民族隔离政策,与其他民族悠久的联系被割断。
“安嘎”是鄂伦春人“乌力楞”为单位的狩猎组织的补充形式。氏族集体狩猎甚至氏族之间联合狩猎是最古老的一种狩猎组织,由于生产力十分低下,这种狩猎组织是必然存在过的。而以“乌力楞”为单位的狩猎组织是鄂伦春人古老的狩猎形式,直至新中国建立前夕仍然保存着其残留形式。“安嘎”(aana)是由数人组成的一种临时性的狩猎组织,多半由亲戚、朋友组成。很显然,这样的生产组织只能在游猎公社阶段存在。“安嘎”组成后,要民主推选出一位赋有狩猎经验和威望的年长者为“塔坦达”。“塔坦”是火坑之意,“塔坦达”原来指的就是火堆的守护者,即家族长。所以“安嘎”是从父系家庭公社集体狩猎过渡来的。“塔坦达”负责“安嘎”的生产和猎产品的分配。还要选一位“乌纠鲁达”并安排一人当“吐阿钦”。“乌纠鲁达”是“塔坦达”的助手,负责“安嘎”的日常生活。妇女不随猎时,选一位年轻而狩猎技术差的人当“吐阿钦”,负责做饭、管理马匹等杂务,但他并不受到歧视。过去个人狩猎是集体狩猎的一种补充形式,猎产品是公有的。但是随着父系家庭公社向游猎公社的演变,马匹和步枪的使用,个人单独狩猎并且据有狩猎产品就成为一种趋势。以“安嘎”为单位的集体狩猎与个人单独狩猎并存很长的时间。由于狩猎的特殊性,直至新中国成立初,个人单独狩猎并不是狩猎的主要形式。
(摘自《民族问题五种丛书》之《中国少数民族》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