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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朝鲜语学会 简介 | 章程 | 机构人员设置 | 联系方式

  中国朝鲜语学会(以下简称学会)于1981年8月在辽宁省沈阳市成立,会址设在延边大学,内设北京市、吉林省、黑龙江省、辽宁省四个分会。学会是国家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是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业务指导部门是东北三省朝鲜语文协作领导小组。

  学会是中国朝鲜语文工作者的群众性学术团体,其宗旨是积极宣传、贯彻党的民族语文政策,团结和组织全国朝鲜语文工作者,开展朝鲜语文的规范化研究工作,促进朝鲜语文的发展,为实现祖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本学会成立三十余年来,在朝鲜语规范、研究、教学、翻译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先后召开了15次全国性学术讨论会,延边范围内举办了26次朝鲜语规范会议,已编辑出版系列论文集5集。本学会紧密结合朝鲜语使用现状,编写出版了《中国、朝鲜、韩国的朝鲜语差异研究》、《朝鲜语规范集》、《中国朝鲜语言文字教育及朝鲜语文字使用现状调查研究》、《正确使用朝鲜语》等 105部学术专著和《朝鲜语文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目录》、《中国朝鲜语言研究论著目录》等参考资料,发表论文400余篇。

  学会每4年召开一届会员代表大会,最近一次换届大会是在2014年,行业分类为教育,工作人员有10人(无专职工作人员),建有功能性党支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中国朝鲜语学会(China Korean Language Society 缩写 CKLS)。

  第二条  本团体是全国朝鲜语文工作积极分子自愿参加的群众性学术团体,是全国范围内的非营业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积极学习、贯彻党的民族语文政策,团结和组织全国朝鲜语文工作者进行朝鲜语文研究,促进朝鲜语文的发展,为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家民委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国家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并在“东北三省朝鲜语文协作领导小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朝鲜语名词术语规范

  (二)朝鲜语语法规范

  (三)朝汉双语研究

  (四)朝鲜语文教学研究 

  (五)朝鲜语方言研究

  (六)组织召开全国性学术研讨会

  (七)为政府有关部门语文工作决策,提供必要的资料。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有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行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由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由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 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规范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六章  附则

  本团体的住所是吉林省延吉市公园路977号延边大学朝鲜-韩国学学院。

 

  理事长兼法定代表人:

  金永寿  延边大学教授  

  副理事长(7人):

  姜宝有  复旦大学教授

  姜镕泽  中央民族大学教授

  金  日  延边大学副教授

  金光洙  延边大学教授

  李顺宝  黑龙江省民委原副主任(已退休) 

  廉光虎  青岛大学教授

  张德秀  辽宁省民委原副巡视员(已退休) 

  秘书长:

  金哲俊  延边大学朝鲜韩国学学院副教授

 

  办公地址:吉林省延吉市公园路977号延边大学朝鲜-韩国学学院

  邮编:133002

  联系人:金哲俊

  电话:13634337048

  传真:0433-2733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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