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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办第二届全国少数民族优秀声乐作品展演的通知
日期: 2018-06-04 浏览次数: 来源: 文化宣传司 字号:[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宗)委(厅、局)、文化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委所属艺术院团,相关艺术院校:

  由国家民委、文化和旅游部、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办的第八届中国·呼和浩特少数民族文化旅游艺术活动将于2018年7月至9月在呼和浩特市举办。期间,将举办第二届全国少数民族优秀声乐作品展演。现将展演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坚定文化自信,坚守中华文化立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继承和弘扬我国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集中展示少数民族优秀声乐作品创作和人才培养取得的优秀成果,推动我国少数民族声乐艺术的繁荣发展。

  二、举办时间和地点

    第二届全国少数民族优秀声乐作品展演为第八届中国·呼和浩特少数民族文化旅游艺术活动的主体活动之一,将于2018年7月在呼和浩特市举行。

    三、作品要求

    (一)申报作品的主题鲜明生动,讴歌党、讴歌祖国、讴歌人民、讴歌英雄,内容健康向上,旋律优美流畅,民族风格和艺术韵味浓厚,能够展现少数民族群众工作和生活中的良好精神风貌。大力倡导以改革开放40周年为主题,反映时代精神和现实生活的作品。
  (二)申报作品唱法不限、形式不限,但重唱、组合类节目人数不得超过8人。其中,原创作品应为2014年1015日以来创作的少数民族题材作品。鼓励使用国家通用语言和少数民族语言双语演唱。原生态民歌演唱者和演唱组合应为本民族本地区的歌手,并采用本民族语言进行演唱。
  (三)每个演唱者(组合)报送1首作品。申报作品时长原则上控制在6分钟以内。

  四、申报要求

  (一)各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宗)委(厅、局)、文化厅(局)统一组织开展遴选、报送工作。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委所属艺术院团、相关艺术院校可直接报送。申报作品数量不限。
  (二)请于2018年620日前将以下材料寄至第二届全国少数民族优秀声乐作品展演办公室(以寄出时间为准)。

    1.第二届全国少数民族优秀声乐作品展演报名表1份(见附件)。重唱、组合类每位成员填写1份。
    2.申报作品现场演出视频1份(刻录在U盘里)。
    3.演唱者提交2张2寸彩色照片,重唱、组合类提供27寸彩色演出照片。
    4.以上文字、图片材料须同时报送电子版,与演出视频一起刻录在U盘里报送。

  报送地址: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公园西路189号(呼和浩特民族演艺中心),呼和浩特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905室第二届全国少数民族优秀声乐作品展演办公室。
  邮: 010030
  电子邮箱: dyb6078@163.com
  电: 0471-34560783456099
  传真:0471-3456039
  联系人: 赵 智  15184702000
      曹铁功  18148263799
      崔岳源  18647158644

    (三)下载报名表及相关文件,可登录国家民委官方网站文化宣传司子网站、文化和旅游部官方网站艺术司子网站,也可登录呼和浩特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官方网站。

  五、其他

  (一)主办单位承担参演人员赴呼和浩特的往返火车票(硬卧、高铁二等座)和在呼和浩特展演期间的食宿行费用,并给予一定的生活补贴。
  (二)主办单位将为参演作品颁发纪念证书。
  (三)参演作品应确保不存在版权方面的争议。
  (四)主办单位有权开展参演作品的演出、录制、宣传和推广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第二届全国少数民族优秀声乐作品展演报名表

国家民委文化宣传司          
文化和旅游部艺术司(代章)     
2018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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