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宗)委(厅、局),公安部边防管理局,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群众工作局,中国铁路总公司党组统一战线工作办公室:
为大力培养树立典型,充分发挥示范引导作用,根据《“十三五”促进民族地区和人口较少民族发展规划》有关要求和国家民委2018年工作要点,决定评审命名第六批县级及以下“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示范区(单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类型
(一)示范区:县(市、区、旗)、乡镇、街道、社区、村组等。
(二)示范单位: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学校、部队、医院、景区、新经济社会组织等。
二、推荐要求
(一)严格遵循实事求是、公开公正、面向基层、竞争择优的原则。
(二)参照《国家民委关于推动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进机关 企业 社区 乡镇 学校 寺庙的实施意见》(民委发〔2014〕94号)中的测评指标体系,结合各地各部门实际,推荐县级及以下示范区(单位),我委将适时对推荐对象开展创建情况进行抽查。
(三)地方单位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审批后,由民族工作部门推荐。在充分考虑创建重点地区、重点领域因素的基础上,注意在边境地区、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区及少数民族特色村镇中推荐。
(四)公安边防单位由公安部边防管理局推荐;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单位由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群众工作局推荐(各地如推荐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单位,须先征得军委政治工作部群众工作局同意);铁路系统单位由中国铁路总公司党组统一战线工作办公室推荐。
(五)此次计划命名180个左右示范区(单位)。各地根据命名总数,突出基层导向,把握类型均衡,结合实际择优推荐。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推荐9个,边防系统和铁路系统各推荐4个,为等额推荐。
此外,市州级示范区推荐及考核工作按照国家民委相关文件(民办发〔2017〕6号)要求办理。
三、材料报送
请于7月20日前通过正式函件将《第六批县级及以下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示范区(单位)推荐审批表》(附件1)和事迹材料,各一式2份报送国家民委监督检查司,同时报送电子版文件和图片。推荐材料内容、格式等要求参见附件2。
四、联系方式
联系人:监督检查司 李世强、陈丹洪
电话:010-66508618
邮箱:gjmwcj@163.com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甲49号618室
邮编:100800
附件1. 第六批县级及以下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示范区(单位)推荐审批表
2. 推荐材料内容及格式要求
国家民委办公厅
2018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