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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民委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举办全国民族教育管理专题研讨班的通知
日期: 2018-05-23 浏览次数: 来源: 教育科技司 字号:[ ]

民办发〔2018〕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宗)委(厅、局)、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宗局、教育局,中央统战部、共青团中央有关部门: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贯彻落实中央民族工作会议和第六次全国民族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提升省级民族工作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做好民族教育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切实加强民族教育工作,决定举办全国民族教育管理专题研讨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宗)委(厅、局)负责教育工作的处长1名、教育厅(教委)负责民族教育工作的处长1名,中央统战部、教育部、共青团中央有关部门负责民族教育工作的处长1名。共计67人。

  二、培训方式与内容

  培训主要采取专题讲座、交流研讨、参观学习等方式,重点学习以下内容:党的十九大精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族工作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宪法、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第六次全国民族教育工作会议精神、教育体制机制改革有关精神、新疆若干历史问题研究座谈会精神、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等,培训班还将围绕学校民族团结教育、民族教育服务脱贫攻坚等进行研讨交流。

  三、培训时间和地点

  时间:2018年6月19日至26日,其中19日报到,26日返回。
  地点:中央民族干部学院(北京市海淀区黑山扈甲21号,联系电话:010-62881166-1888)。

  四、有关要求

  (一)请按照要求选派学员,填写报名表和培训需求,并于6月5日前将学员报名登记表传真至国家民委教育科技司(传真:010-66508433),同时将电子版发送至jys8415@163.com邮箱,学员培训需求调查表电子版请一并发送。
  (二)请学员于6月19日凭身份证到中央民族干部学院报到。报到时,需提交3张2寸近期免冠照片。
  (三)培训结束时,每位学员须结合培训收获,提交一篇不少于1500字的学习小结。对完成学习任务、考核合格的学员,颁发结业证书。
  (四)学员往返北京的交通费由所在单位承担。

  联系人:国家民委教育科技司  钱红亮
  电  话:010-66508415

   

  附件:1.学员报名登记表
     2.学员培训需求调查表
     3.中央民族干部学院联系电话及交通线路图   

国家民委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        

  2018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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