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委函〔2017〕97号
胡阿罗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将宁蒗列为民族地区脱贫攻坚示范县,采取差别化政策予以扶持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包括宁蒗县在内的少数民族地区脱贫攻坚工作。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在中央预算内投资、长期建设国债投资和重点项目布局等方面,通过增加投资额度、减免配套比例等措施,对包括宁蒗县在内的少数民族地区的农林水利、交通、教育、卫生等公共基础设施以及以工代赈、易地扶贫搬迁等扶持项目都给予了倾斜和照顾。为了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中央财政专门设立“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专项解决包括宁蒗县在内的少数民族地区在发展中遇到的特殊困难和问题。2011—2017年,中央财政安排云南省少数民族发展资金37.1亿元,专项用于支持云南省少数民族贫困地区乡村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发展特色产业等,有力地促进了云南省宁蒗县等少数民族贫困地区的脱贫攻坚。但由于自然和历史等原因,云南省宁蒗县等地处边远的边疆少数民族贫困地区发展相对滞后,当前面临一些特殊困难和问题,脱贫攻坚任务较为繁重。“十三五”期间,国家将继续对少数民族贫困地区加大扶持力度,促进包括宁蒗县在内的少数民族贫困地区加快脱贫攻坚步伐。
一、关于进一步加大对宁蒗县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
“十三五”时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国家将积极推进包括宁蒗县在内的少数民族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国务院印发实施的《“十三五”促进民族地区和人口较少民族发展规划》《“十三五”交通扶贫规划》等,对民族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从国家层面进行了顶层设计。近年来,国家通过中央基建投资对包括宁蒗县在内的民族地区安排重大水利工程、农村饮水安全、农村扶贫公路、农村电网改造升级等资金,持续大幅增加,力争尽量改善包括宁蒗县在内的民族地区基础设施薄弱现状,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例如,铁路方面,昭通至格里坪至大理铁路已纳入国家《中长期铁路网规划》,项目建成后将实现对宁蒗县域的有效辐射。公路方面,支持云南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交通运输需求,实施G348线升级改造,提升国道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资金方面,2017年中央切块安排云南省中央预算内农村扶贫公路建设资金2.96亿元,并将资金分解下达宁蒗县,用于建制村通硬化路建设。农村公路建设和管理责任主体是地方人民政府,云南省各级人民政府应在中央加大支持力度的基础上,统筹各类资源,调动各方力量,共同努力推进农村公路等基础设施建设。
二、关于选择一批宁蒗县基础较好集镇纳入国家第二批小城镇建设试点
早在1999年12月,建设部就公布了第二批全国小城镇建设示范镇名单。根据新的发展形势,国务院印发实施的《“十三五”促进民族地区和人口较少民族发展规划》,就推进民族地区新型城镇化建设明确要求:充分考虑大部分民族地区地广人稀、地处边疆的特点,坚持因地制宜、固土守边的原则,研究制定推进新型城镇化的特殊政策措施。支持中小城市、重点镇、特色镇发展,重点建设一批产业大镇、工业强镇和旅游名镇。围绕国家新型城镇化试点,培育发展一批山地城镇、生态城镇、旅游城镇等特色城镇,积极探索集中连片特困地区新型城镇化的有效路径。我委将加大工作力度,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加大对规划实施的督促,大力推动包括宁蒗县在内的少数民族地区新型城镇化建设。
三、关于加大教育扶贫力度
一直以来,国家在安排社会事业领域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时,对偏远贫困地区、民族地区给予倾斜支持。“十二五”期间,中央安排预算内资金支持宁蒗县第一高级中学等项目建设。2016年,经国务院同意,教育部等六部门印发了《教育脱贫攻坚“十三五”规划》,就阻断贫困代际传递,推进教育脱贫做出部署安排。继续支持贫困地区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加快推进贫困地区全面改善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和高中阶段学校基本办学条件。为加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特岗计划优先满足贫困县需要,国培计划优先支持贫困县乡村教师培训,继续实施“三区”人才支持计划教师专项计划,全面落实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等。
关于逐步提高中小学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标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国发〔2015〕67号)明确,从2017年春季学期开始,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生“两免一补”政策。中央财政贯彻落实相关要求,2017年预算安排的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比上年增长13.5%。同时,要求省级教育、财政部门督促指导市县教育、财政部门组织学校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认定、发放等工作,提高资助的精确度。财政部、教育部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实际,对补助标准进行动态调整。中央确定的补助标准只是基本标准,云南省可结合实际统筹中央和省级资金,支持宁蒗县提高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标准。
按照财政分级管理的原则,上述教育脱贫攻坚政策涉及的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均以省为单位进行分配,中央财政不直接分配拨付到省以下某一地区。同时,在安排相关资金时,要求各地切实发挥省级的统筹作用,加大对贫困地区支持力度。我委将协调配合有关部门,会同云南省统筹用好中央补助资金,在安排有关计划和资金项目中,酌情考虑宁蒗县的特殊困难,支持宁蒗县的教育脱贫工作。
四、关于加大医疗扶贫力度
目前,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已建立了“财政预算、分级承担、县区为主、中央补助”的资金筹集机制,中央资金以转移支付方式对贫困地区给予补助,重点向包括宁蒗县在内的中西部地区倾斜。中央财政安排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时,按照80%的比例对包括宁蒗县在内的西部地区给予补助,高于中东部地区的补助比例。同时,国家根据贫困县实际需求,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全科医生和专科医生特设岗位计划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加强贫困地区各类基层卫生人才培养,开展三级医院组团对口帮扶,接收包括宁蒗县在内的贫困民族地区基层医疗卫生人员到军队医学院校、医疗机构进修学习、联训代培。此外,充分发挥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和协同研究网络的作用,构建推广培训服务平台,努力提高基层医疗卫生人员的技术水平。随着国家财力的增长,对包括宁蒗县在内的贫困民族地区,上述医疗扶贫政策和帮扶措施力度将会进一步加大。
五、关于大力实施精准扶贫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部署,中央财政不断加大财政扶贫开发投入力度,2017年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达到861亿元,比2016年增长30.3%。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按照因素法测算分配到省。贫困问题突出的云南等民族省份仍将获得重点扶持。对宁蒗县加大资金扶持力度的责任在省,云南省可统筹中央拨付的专项扶贫资金以及自有财力加大对宁蒗县精准扶贫工作力度。
在以工代赈方面,2016年中央安排云南省以工代赈资金4亿元,提前下达2017年以工代赈资金2.7亿元,支持云南省贫困地区建设了一大批农田水利、乡村道路等中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在易地扶贫搬迁方面,2016年中央下达云南省预算内投资24.12亿元,一次性切块下达“十三五”时期专项建设基金32.5亿元、地方政府债务规模63.4亿元,下达年度贴息贷款控制规模105亿元,下达云南省易地扶贫搬迁任务30万人。今年5月,中央下达云南省2017年搬迁建设任务20万人和年度贴息贷款控制规模70亿元。下一步,有关部门将结合以工代赈、易地扶贫搬迁等专项资金安排,会同云南省进一步对包括宁蒗县在内的贫困地区予以积极支持。
六、关于落实主体功能区制度,逐步加大对重点生态功能区财政转移支付力度
自2008年中央设立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以来,中央财政通过提供转移支付资金规模,对地方财政因限制开发和生态保护带来的减收增支进行适当弥补,增强地方财政保障能力。宁蒗县已被纳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并按规定享受相关转移支付政策。下一步,有关部门将加强对重点生态功能区支付政策研究,继续完善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制度,并督促云南省进一步完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统筹各项转移支付,加大财力下移力度,支持包括宁蒗县在内的民族地区加快脱贫攻坚步伐。
七、关于加大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工作力度
按照《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总体方案》,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实施范围主要包括25度以上坡耕地、严重沙化耕地和重要水源地15—25度坡耕地非基本农田。今年5月,国务院批复同意将云南875万亩25度以上坡耕地基本农田调整为非基本农田,并纳入退耕还林实施范围。按照政策规定,宁蒗县25度以上坡耕地非基本农田均可实施退耕还林。宁蒗县可按照国家和云南省有关部门的要求,修改完善县级退耕还林实施方案,积极申报新一轮退耕还林任务和年度计划,组织落实好退耕地块,抓好年度任务实施工作。行业主管部门将积极协调云南省有关部门,在分解落实退耕还林年度任务时对宁蒗县给予适当倾斜,力争做到25度以上坡耕地应退尽退。
八、关于加大农村危房抗震改造、库区移民后期扶持等专项资金支持力度
国家大力支持云南省农村危房改造。2008—2016年,中央安排补助资金163.5亿元,支持云南203万贫困户改造危房,其中2016年任务量40万户、补助资金34.5亿元。自2017年起,中央财政补助资金集中支持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贫困残疾人家庭等四类重点对象的危房改造,提高中央户均补助标准,2017年中央户均补助1.4万元左右。中央财政安排的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按各省(区)建设任务一次性下达各地。云南省可统筹使用相关资金和自有财力优先支持建档立卡贫困户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建设项目。
关于加大库区移民后期扶持专项资金支持力度问题。2006年以来,中央财政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要求,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的筹集和使用管理工作,2016年,中央财政共拨付云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8.85亿元。在及时拨付每人每年600元直接补助资金的同时,还安排大量结余资金用于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建设。根据国发〔2006〕17号有关规定,移民工作实行属地管理,省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移民工作和社会稳定负总责。云南省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充分利用现有政策和资金渠道,在统筹使用中央转移支付资金的同时,不断加大地方投入,支持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建设。
九、关于加大对宁蒗县在资源开发利用方面的政策倾斜
国家高度重视宁蒗县的资源开发利用。截至目前,当地1∶20万区域地质调查、1∶20万区域地球化学调查、1∶20万航空磁测工作已全部完成,1∶5万区域地质调查也已完成多幅,基础地质工作程度较高。2006—2010年开展中旬—宁蒗地区1∶5万矿产地产远景调查,新发现矿化(点)20个,其中铜矿化(点)14个,铁矿化(点)6个。目前中国地调局成都地质调查中心正在开展宁蒗3幅区调项目,发现新生代斑岩体在宁蒗地区分布极其广泛,可能具有斑岩型矿床的成矿前景,同时,新发现了4个玄武岩中热液铜矿点和1个沉积岩型的石膏矿化点。对宁蒗县的地质勘查显示出较好的找矿远景,有发展矿业产业的潜在条件。相关部门将根据国家地质调查总体部署和地方需求情况,围绕宁蒗地区优势矿产资源,开展资源环境综合调查,为本地区发展矿业经济提供资源和环境基础支撑。
十、关于将宁蒗县列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县,享受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相关政策
宁蒗县自1995年起便被纳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范围,是云南省较早享受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政策的县。2014—2016年,通过农业综合开发支持宁蒗县建设高标准农田2.21万亩,扶持产业化龙头企业及农民专业合作社4个,促进了当地农业基础设施条件改善和优势特色产业发展。
十一、关于加大对少数民族特色村镇保护与发展的支持力度
自2009年起,国家民委与财政部以保护改造特色民居、发展特色产业、改善人居环境、传承民族文化、促进团结进步“五位一体”为宗旨,开展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保护与发展工作,安排少数民族发展资金支持特色村寨建设,对符合建设要求和评审条件的由国家民委命名挂牌“中国少数民族特色村寨”。目前宁蒗县永宁乡木底箐村普米新村被我委命名挂牌。2016年我委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支持少数民族特色小镇建设,提升了少数民族特色村镇的品质和知名度。国务院印发实施的《“十三五”促进民族地区和人口较少民族发展规划》,将加快发展少数民族特色村镇保护发展作为重点任务之一,对“十三五”时期大力发展少数民族传统手工艺品产业,促进民族特色旅游与文化、生态建设等融合发展都提出了明确要求。下一步,我委将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和地区认真实施《“十三五”促进民族地区和人口较少民族发展规划》,会同云南省民宗委继续加大对宁蒗县等少数民族地区的特色村镇保护与发展的支持力度。
十二、关于支持产业园区建设
“十三五”规划纲要明确,发展特色县域经济,引导农村二三产业向县城、重点乡镇及产业园区集中,扩大县域发展自主权。国务院印发实施的《“十三五”促进民族地区和人口较少民族发展规划》对扶持民族地区特色乡村和县域经济发展,支持发展产业示范基地、龙头企业,支持返乡农民工创业园等产业园区建设都提出了明确要求。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有效引导园区调整产业结构,推进产业聚集发展,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新的经济增长点,提升产业园区综合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国家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支持宁蒗县产业园区建设问题,可在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云南省有关部门以及地方各级政府统筹研究予以支持。
十三、关于请求给予财政金融方面相关优惠政策
国家高度重视加强和改进涉农领域的金融服务工作,近年来,不断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创新支持方式,缓解“三农”领域融资难、融资贵问题。2016年财政部在前期整合设立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的基础上,印发了《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金〔2016〕85号),进一步细化完善了有关政策。包括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等。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的对象包括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等。因此,宁蒗县符合条件的农户可按规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贴息。下一步,有关部门在继续落实好现有政策的基础上,将根据政策实施效果和财力情况,进一步研究完善相关政策,推动农村普惠金融发展,加强和改进涉农领域的金融服务,为包括宁蒗县在内的民族地区提供更有力的金融扶持政策。
十四、关于对宁蒗县实行差别化的投资政策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包括宁蒗县在内的民族地区发展问题,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支持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对优先在民族自治地方合理安排资源开发项目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并给予配套资金减免政策等都作出了明确规定。
支持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中央和地方财政都有投入责任。《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71号)明确,要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事权与支出责任,对属于中央事权的建设项目,由中央全额承担支出责任;属于中央地方共同事权的,由中央和地方共同分担支出责任,中央分担部分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委托地方实施;取消地方资金配套要求,除按照国务院规定应当由中央和地方共同承担的事项外,中央在安排专项转移支付时,不得要求地方政府承担配套资金。
国务院印发实施的《“十三五”脱贫攻坚规划》也明确提出,加大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中央投资支持力度。严格落实国家在贫困地区安排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取消县级和西部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地市级配套资金的政策。省级政府统筹可支配财力,加大对贫困地区的投入力度。宁蒗县是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同时也是滇西边境片区县,属于上述政策享受范围,国家在宁蒗县安排的交通、水利等公益性建设项目,“十三五”期间应予免除县级配套资金,对此,云南省和地方各级政府应严格落实国家相关政策。下一步,我委将协调配合相关部门,加大各地贯彻落实中央有关政策法规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将国家各项扶贫政策落实到位。同时,我委将积极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商云南省相关部门对您所提将宁蒗县符合条件的项目优先纳入国家和省级有关专项规划的建议予以统筹研究。
十五、关于用地制度方面的政策倾斜
《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56号)明确规定:对中西部地区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国有未利用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的15%执行。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未利用地,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50%执行。国有未利用地包括《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中未列入耕地后备资源的盐碱地、沼泽地、沙地、裸地。宁蒗县属于中西部地区,可按上述有关规定执行。
十六、关于创新完善对口帮扶机制
按照2016年东西部扶贫协作座谈会及《关于进一步加强东西部扶贫协作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单位定点扶贫工作的指导意见》等精神,有关部门积极协调落实,国家广泛动员各方力量参与,形成了脱贫攻坚的强大合力。在东西协作方面,上海市对口帮扶云南省,2016年援助资金41亿元,实施援建项目472个。在定点扶贫方面,安排上海市贝尔股份有限公司定点帮扶宁蒗县,该公司先后投入1000多万元用于改善宁蒗县中小学教学设施、培养师资力量、资助农村贫困学生和奖励优秀教师,公司员工结对资助宁蒗贫困家庭学生1000多人。下一步,我委将积极配合协调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大对宁蒗县的精准帮扶力度。
关于您建议将宁蒗列为民族地区脱贫攻坚示范县问题。宁蒗县作为民族自治县、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滇西边境片区县、西部大开发范围内的县等,已享受国家给予的多项扶持照顾政策,云南省及宁蒗县人民政府应立足于贯彻落实好国家现有扶持政策。此外,目前没有设立民族地区脱贫攻坚示范县的工作安排。下一步,我委将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和地区认真实施《“十三五”促进民族地区和人口较少民族发展规划》,会同云南省民宗委,在实施《云南省全面打赢“直过民族”脱贫攻坚战行动计划(2016—2020年)》中,继续加大对宁蒗县的扶持力度,促进宁蒗县如期实现脱贫,与全国人民一道同步迈入全面小康。
感谢您对民族工作的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国家民委经济发展司 010—66508916
国家民委
2017年7月10日
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联络局)2份,国务院办公厅1份,财政部1份,国家发展改革委1份,教育部1份,国家卫生计生委1份,国务院扶贫办1份,国家林业局1份,住房城乡建设部1份,国土资源部1份,云南省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工作委员会2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