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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民委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4504号建议的答复
日期: 2018-01-18 浏览次数: 来源: 经济发展司 字号:[ ]

民委函〔2017〕96号

马百龄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扶持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加快经济社会发展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发展问题,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支持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民族工作的意见》提出,国家在民族地区安排的农村公路、安全饮水、流域治理、林业重点工程等公益性建设项目,取消县以下和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市地州级配套资金。同时指出,要坚持民族和区域相统筹,以集中连片特困地区、边远地区、人口较少民族地区为主攻方向,建立精准扶贫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增长机制,确保对民族地区转移支付在总盘子中的比重继续增加。

  近些年来,国家持续加大一般性转移支付、中央预算内投资向民族自治地方的倾斜力度,有效促进了民族自治地方基础设施改善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同时采取多种措施,落实对民族自治地方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资金的支持政策,努力缓解民族自治地方特别是民族自治地方贫困县配套资金困难。国家相关部门按照中央文件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督促各省级人民政府进一步加大资金统筹力度,应由省级承担的配套责任不得转移给市县,应由市级承担的配套责任也不得转移给县。

  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推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民族工作的意见》和《“十三五”促进民族地区和人口较少民族发展规划》的贯彻落实,配合国家相关部门按照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的原则,统筹考虑中央和地方事权划分及各级政府的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更加科学合理地确定民族地区特别是贫困民族地区中央投资补助标准,力争使配套投资更加符合当地实际。同时,配合相关部门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督促各地切实落实民族地区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资金的支持政策,推动包括张家川回族自治县在内的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加快经济社会发展,与全国同步建成小康社会。

  感谢您对民族工作的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国家民委经济发展司  010—66508910

国家民委            

2017年7月10日         

  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联络局)2份,甘肃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全国人大代表联络处)2份,国务院办公厅1份,财政部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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