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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民委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2645号建议的答复
日期: 2018-01-18 浏览次数: 来源: 经济发展司 字号:[ ]

民委函〔2017〕93号

汪耳琪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对民族地区精准扶贫脱贫给予特殊支持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党和国家对民族地区的脱贫攻坚工作高度重视,在政策扶持、项目资金安排等方面对民族地区都给予了倾斜照顾。

  一、关于加大教育扶贫力度

  近年来,国家有关部门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加快发展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的意见》。加强农村、农业职业学校师资队伍建设,推动县级人民政府加强统筹新型农民培训工作,实施分类培训,增强培训实效性。同时,充分利用职业教育资源,启动职业教育专业教学资源库,借助信息技术为社会学习者提供资源和服务,增强职业教育社会服务能力,为形成灵活开放的终身教育体系、促进学习型社会建设提供条件和保障。

  一是,2004年中央财政设立了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补助资金,2011年阳光工程根据农业农村社会经济发展新形势,由偏重服务城市向注重支撑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转变,以农民就地就近务农就业为主要政策目标,重点围绕务农农民开展培训,提高农民的综合素质和从业技能。二是,2012年起选择100个县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试点,政策目标转向重点解决“谁来种地”的问题。三是,为提高培训效果,更好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2015年探索开展“现代青年农场主计划”,重点面向18—45周岁的农村青年务农创业开展为期3年的定向培养。四是,2015年中央财政安排职业农民培训方向经费11亿元,支持各地从农业生产实际出发,围绕农业以及农村服务业和农产品加工等农村特色二三产业,对农民创业和农村带头人等从业人员开展培训,2016年安排13.86亿元,增幅26%。同时为了提高培训效果,中央财政将减少一般技能性培训的支持,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轮训计划和现代青年农场主培养计划为引领,建立培育对象库,变“全面开花”为“重点推进”。建立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农民科技教育培训中心、农民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农业科研院所等各类市场主体参与的多元培育机制,变“政府培训”为“多元竞争”。包括内蒙古在内的民族地区可统筹用好上述政策,强化对包括少数民族贫困农牧民在内的贫困人口培训力度,增强自我发展能力,帮助贫困人口脱贫增收。

  下一步,有关部门将继续配合相关涉农部门,并充分利用普通高校、职业院校和成人学校教育培训资源,积极开展面向民族地区农牧民、农村剩余劳动力的教育培训。

  二、关于加大少数民族非贫困村脱贫攻坚资金投入,实施易地扶贫搬迁,有效防止致贫返贫

  民族地区脱贫攻坚是中央财政扶贫工作支持重点之一。近年来,中央财政不断完善财政扶贫政策体系,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向民族地区倾斜、中央基建投资和涉及民生的专项转移支付重点支持民族地区等贫困地区、持续增加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投入等措施,为民族地区推进脱贫攻坚提供了有力保障。

  2016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明确贫困县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要与脱贫成效紧密挂钩,精确瞄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着力增强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改善贫困人口生产生活条件。2017年3月,相关部门共同修订了《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8号),强调坚持资金使用精准,在精准识别贫困人口的基础上,把资金使用与建档立卡结果相衔接,与脱贫成效相挂钩,切实使资金惠及贫困入口。扶贫有关政策文件均未限制各地统筹利用中央补助的相关资金支持少数民族非贫困村贫困户脱贫。

  目前,扶贫资金项目审批权限已经下放到县。按照脱贫攻坚“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包括内蒙古自治区在内的民族地区可统筹安排中央财政下达的财政扶贫资金和自身财力,用于支持包括少数民族非贫困村贫困户在内的贫困群众脱贫致富。

  “十三五”时期,国家将用5年时间对生活在“一方水土养不起一方人”地区的约1000万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实施易地扶贫搬迁,彻底解决其脱贫发展问题。中央安排的预算内投资专项用于建档立卡搬迁人口住房建设补助,并按照东、中、西等区域类型实行差异化补助政策,不存在贫困村与非贫困村的差别化待遇。下一步,国家将继续加大对各地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督促指导,确保政策不走偏,确保实现精准搬迁、精准脱贫。

  三、关于加大对龙头企业及合作社技术和资金支持力度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政策,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2003年起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发展,2016年中央财政安排14亿元,采取切块下达的方式,支持各地因地制宜发展粮食、农机、畜牧、林果等类型农民合作社,重点用于支持引进新品种和推广新技术、提供培训及服务,组织标准化生产、农产品初加工等,加强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建设,促进提升农民合作社发展水平。

  《财政部关于农业综合开发扶持农业优势特色产业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指导意见》(财发〔2015〕42号)明确,农业综合开发鼓励各地充分发挥资源禀赋特点,发展比较优势突出的特色产业,培育和壮大新型经营主体,集中打造农业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加快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通过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积极引导和支持龙头企业、合作社与农户建立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让更多的农户和农民合作社从产品加工、销售等环节中受益,拓宽农民增收渠道。

  今后,我委将积极协调配合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大对包括内蒙古自治区在内的民族地区脱贫攻坚的支持力度,促进民族地区加快发展,确保与全国同步实现全面小康。

  感谢您对民族工作的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国家民委经济发展司  010—66508916

国家民委            

2017年7月10日         

  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联络局)2份,国务院办公厅1份,农业部1份,教育部1份,国家发展改革委1份,财政部1份,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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