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委函〔2017〕91号
舒明勇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切实落实有关民族政策法规,重点支持民族自治县和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脱贫攻坚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民族地区发展问题,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和法律法规支持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为缓解民族地区配套资金困难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都作出了相关规定。国家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研究出台相关政策,拿出具体落实措施,努力缓解民族自治地方配套资金困难。
近年来,国家持续加大中央预算内投资向民族自治地方的倾斜力度,有效促进了民族自治地方基础设施改善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同时采取多种措施,落实对民族自治地方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资金的支持政策,努力缓解民族自治地方特别是民族自治地方贫困县配套资金困难。国家相关部门按照中央文件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督促各省级人民政府进一步加大资金统筹力度,要求应由省级承担的配套责任不得转移给市县,应由市级承担的配套责任也不得转移给县。
国家在安排中央补助投资、确定补助标准时,重视向民族地区倾斜,一是减轻民族地区配套资金压力。2014年,国务院印发《关于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的意见》,明确规定“除按照国务院规定由中央和地方共同承担的事项外,中央在安排专项转移支付时,不得要求地方政府承担配套资金。由中央和地方共同承担的事项要依据公益性、外部性等因素明确分担标准或比例”。目前,民族地区反映配套资金压力过大主要集中在中央和地方共同承担的事权方面。为了减轻民族地区配套资金过大压力,2014年党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民族工作的意见》明确规定:国家在民族地区安排的农村公路、安全饮水、流域治理、林业重点工程等公益性建设项目,取消县以下和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市地州级配套资金。二是增加对民族地区资金投入。“十二五”期间,为改善民族地区基础设施条件,中央财政加大资金投入,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6138亿元,年均增长6.7%。在民族地区基本公共服务和民生建设方面,加大中央预算内投资力度,有效改善当地群众上学、就医及其他公共服务条件。三是提高民族地区项目补助标准。“十二五”期间,民族地区高速公路、普通国省道、农村公路补助标准分别比“十一五”期间提高50%、150%、75%以上。在水运建设方面,民族地区重点项目补助标准比中部、东部地区分别高出10个、20多个百分点。在水利投资、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等方面,对民族地区提高补助标准,予以重点扶持。
2016年,国务院印发实施的《“十三五”脱贫攻坚规划》明确提出,加大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中央投资支持力度。严格落实国家在贫困地区安排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取消县级和西部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地市级配套资金的政策。省级政府统筹可支配财力,加大对贫困地区的投入力度。
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是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同是也是滇桂黔石漠化片区县,属于上述政策享受范围,国家在镇宁县安排的交通、水利等公益性建设项目,“十三五”期间应予免除县级配套资金,对此,有关省(区)和地方各级政府应严格落实国家相关政策。
下一步,我委将协调配合相关部门,加大对各地贯彻落实中央有关政策情况的督促检查,将国家各项扶持政策落实到位。对于免除自治县县级配套资金问题,根据中央财力状况,目前尚难做到对所有民族自治县的所有基础设施等公益性建设项目取消县级配套资金。今后,我委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按照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的原则,统筹考虑中央和地方事权划分及各级政府的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更加科学合理地确定民族自治县以及贫困地区中央投资补助标准,力争使配套投资更加符合当地实际。同时,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督促贵州省有关部门切实落实民族自治地方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资金的支持政策,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感谢您对民族工作的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国家民委经济发展司 010—66508916
国家民委
2017年7月10日
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联络局)2份,国务院办公厅1份,财政部1份,贵州省人大选举任免联络委员会2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