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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民委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7814号建议的答复
日期: 2018-01-18 浏览次数: 来源: 经济发展司 字号:[ ]

民委函〔2017〕81号

向红琼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支持贵州民族自治县民族乡脱贫攻坚同步小康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少数民族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脱贫攻坚。中央财政不断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在资金投入和政策支持上对包括贵州省在内的民族地区予以倾斜,主要包括:充分考虑财力缺口因素,加大对贫困民族地区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力度;在安排基础设施建设、教育、科技、文化、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专项转移支付时,对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给予重点倾斜;增加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等。

  中央财政在分配财政扶贫资金时,综合考虑贫困地区的整体状况,采取因素法分配后切块下达地方。采用的主要因素是各地贫困人口数量及比例、农民人均纯收入、地方人均财力、贫困深度,并结合各地革命老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边境地区的贫困状况给予适当倾斜。2016年中央财政补助贵州专项扶贫资金59.84亿元,资金规模位居全国前列。您在建议中提到的有关民族自治县、民族乡存在贫困面广、贫困程度深等情况,已纳入有关资金分配因素并综合考虑,关于加大财政扶持力度的建议已得到体现。按照扶贫开发“中央统筹、省(自治区、直辖市)负总责、市(地)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贵州省可统筹使用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和自有财力,支持省内民族自治县、民族乡实施发展特色产业、基础设施建设、基本民生保障等精准扶贫项目。

  国务院印发的《“十三五”促进民族地区和人口较少民族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对推进民族地区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保障改善民生、培育壮大特色优势产业、发展民族特色产业、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及发挥财政等政策支撑作用等都做出了部署,提出了明确要求和具体措施。下一步,我委将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和贵州省认真实施《规划》,协调有关部门加大对贵州省民族自治县、民族乡脱贫攻坚的支持力度,确保到2020年贵州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与全国人民同步迈入全面小康。

  感谢您对民族工作的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国家民委经济发展司  010—66508916

国家民委           

2017年7月7日         

  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联络局)2份,国务院办公厅1份,财政部1份,贵州省人大选举任免联络委员会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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