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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民委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4773号建议的答复
日期: 2018-01-18 浏览次数: 来源: 经济发展司 字号:[ ]

民委函〔2017〕79号

金钢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大对黔东南州传统村落消防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力度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少数民族特色村镇是我国少数民族农村人口的主要居住地,在产业结构、民居式样以及风俗习惯等方面都体现了少数民族独特的生产生活方式和文化。加强少数民族特色村镇和传统村落保护,有利于传承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有利于在推进新型城镇化过程中维系乡愁,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有关重要讲话精神的切实举措。

  近年来,公安部高度重视农村消防工作,推动农村公共消防基础设施纳入《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1〕46号)、《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统筹部署推进,并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等部门出台《关于加强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和基层消防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15〕24号)、《关于积极促进志愿消防队伍发展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12〕61号)等文件,把农村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等,要求地方政府对农村志愿消防队伍建设等给予经费支持。2013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消防工作考核办法》(国办发〔2013〕16号),加大农村消防基础设施建设考核比重,并连续4年以国务院名义组织考核,有力推动了各地加大财政投入,逐步补齐农村消防基础设施“欠账”。2014年,公安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出台了《关于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及文物建筑消防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公消〔2014〕99号),印发了《古城镇和村寨火灾防控技术指导意见》  (公消〔2014〕101号),大力推进农村消防基础设施建设。

  关于从国家层面统筹整合涉农资金集中投入传统村落建设,并优先用于传统村落消防建设的建议。2014—2016年,中央财政统筹安排农村环境保护、农村综合改革、国家文物保护、中央补助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等5项资金,对纳入前3批《中国传统村落名录》的2555个村落给予了资金支持。截至2016年底,中央财政共下达支持传统村落保护资金约77.4亿元。2017—2019年,中央财政将通过农村环境保护资金,按照每村300万元左右的标准,继续对后续公布的第4、5批中国传统村落予以支持;继续通过国家文物保护、中央补助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渠道,对中国传统村落中符合条件的保护项目给予支持。各地可根据传统村落保护规划和相关政策要求,统筹安排相应的资金用于传统村落消防设施的建设。

  关于从国家层面设立农村消防设施建设专项资金,并从资金分配上向黔东南州给予一定倾斜的建议。财政部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清理整合规范专项转移支付”以及《关于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71号)等有关要求,认为应严格控制新设专项转移支付。当前,中央财政对于相关支出已有资金渠道支持,建议在理清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前提下,通过现有渠道予以合理支持。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地方各级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财政部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充分发挥武警消防现役部队等相关单位作用,做好对包括黔东南州在内的地方消防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督促和指导工作。

  2016年12月,国务院印发实施的《“十三五”促进民族地区和人口较少民族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对加快少数民族特色村镇保护发展作出了部署,提出了明确要求。下一步,在贯彻实施《规划》中,我委将协同有关部门,加强少数民族特色村镇顶层设计和科学规划,统筹推进少数民族特色村镇保护与发展工作。

  感谢您对民族地区和民族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国家民委经济发展司010—66508917

国家民委           

2017年7月6日         

  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联络局)2份,国务院办公厅1份,财政部1份,公安部1份,贵州省人大选举任免联络委员会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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