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世纪四十年代末至五十年代初,内蒙古自治区在牧业区民主改革中探索完善并实施了“三不两利”政策,即:“牧场公有,放牧自由”“不斗、不分、不划阶级”“牧工、牧主两利”,得到广大劳动牧民的积极拥护,对牧业区民主改革的胜利完成起了决定性作用。“三不两利”政策得到中共中央充分肯定,并在全国少数民族地区和牧业区广泛推广。
1948年1月1日,乌兰夫同志在《内蒙古日报》上发表了题为《一九四八年我们的任务》一文,提出了“在游牧区也要消灭封建压迫与剥削”,内蒙古牧业区民主改革运动相继展开。内蒙古共产党工作委员会遵照中共中央指示,明确提出在牧业区的一切工作必须采取慎重稳进的方针,都要以有利于恢复和发展畜牧业生产、改善牧民生活为出发点,并根据蒙古民族的经济特点和地区特点,制定了一系列民主改革的方针政策。
内蒙古自治政府成立后,在牧业区民主改革全面展开之初,一些地区划分阶级,斗争牧主,平分牲畜,结果造成牧主恐慌,大量屠宰牲畜,牧业生产受到严重破坏。针对新出现的问题,1948年7月30日,乌兰夫同志代表内蒙古共产党工作委员会所作的报告中指出了游牧区的政策:废除封建特权,适当提高牧工工资,改善放牧制度;除罪大恶极的蒙奸恶霸经盟以上政府批准可以没收其牲畜财产由政府处理外,一般大牧主一律不斗不分;实行民主改革,有步骤地建立民主政权,发展游牧区经济。乌兰夫同志的报告得到了中共中央东北局的充分肯定,并公开发表,广泛宣传。
此后,内蒙古自治政府在深入调查研究、不断总结经验教训的基础上,进一步确定了牧业区民主改革的总方针,即“依靠劳动牧民,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从上而下地进行和平改造和从下而上地放手发动群众,废除封建特权,发展包括牧主经济在内的畜牧业生产”。在此基础上,内蒙古自治政府向牧业区发出了“增畜保畜”“人畜两旺”的号召,得到了广大劳动牧民的热烈拥护。
到1952年末,内蒙古西部牧业区的民主改革基本完成,社会生产力得到了很大程度的解放。内蒙古在牧业区民主改革过程中创造性地制定的一系列政策,为国内其他少数民族地区实行社会主义民主改革提供了宝贵的经验。1953年6月,乌兰夫同志在中央人民政府民族事务委员会第三次(扩大)会议上作《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及绥远、青海、新疆等地若干牧业区畜牧业生产的基本总结》的报告,将“不斗、不分,不划阶级”和“牧工、牧主两利”等政策归纳为发展畜牧业经济的五项方针、十一项政策、六项具体措施,经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批准后,在全国少数民族地区的牧业区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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