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机关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国家民委政务公开实施办法》已经委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民委办公厅
2017年6月19日
国家民委政务公开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政务公开,促进依法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国办发〔2016〕80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务公开,是指国家民委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采用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开依法履行行政职能、提供公共服务和实施内部管理的政务事项及信息的行为。
第三条 坚持以公开促落实,以公开促规范,以公开促服务。依法依规明确政务公开的主体、内容、标准、方式、程序,加快推进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公开。
第四条 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依法有序、及时有效、公开公正、准确便民,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和结果公开。
第五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家民委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试行)》等规定,履行公开保密审查程序。
第二章 公开内容
第六条 实行重大决策预公开制度,涉及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点工程项目,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在决策前应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决策依据。广泛听取国家民委兼职委员单位、民族地区党政领导和基层干部群众、少数民族代表人士、国家民委决策咨询委员会委员等各方面意见。
第七条 公开重点改革任务、重要政策、重大工程项目的执行措施、实施步骤、责任分工、监督方式,听取公众意见建议。公开督查和审计发现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公开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责情况。
第八条 公开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根据变化情况及时进行调整更新。
第九条 全面梳理国家民委服务事项,编制公开服务事项目录、服务指南,简化优化办事流程。
第十条 公开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民族工作重大决策、重要政策贯彻落实情况,国家民委涉及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决定事项落实情况等。
运用第三方评估、专业机构鉴定、社情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科学评价政策落实效果。
第十一条 按照年度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做好国家民委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第三章 公开方式
第十二条 做好政策性文件公开前吹风解读和预期引导,着重解读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涉及范围、执行标准及惠民利民举措等。
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同文件一并报请委务会审议。政策性文件及其解读材料同步在国家民委网站公开。
第十三条 通过领导信箱、意见征集、网上调查等方式,广泛倾听社会公众建言献策和情况反映。通过邀请利益相关方、公众代表、专家、媒体等列席有关会议,增强决策透明度。
第十四条 建立政务舆情应对机制,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对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及时予以澄清。
涉及国家民委职能职责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政务舆情,要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
第四章 制度机制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国家民委政务公开管理、监督检查、依申请公开等制度机制,细化工作措施,规范工作流程。
第十六条 国家民委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推进、监督检查政务公开工作。
办公厅牵头负责国家民委政务公开工作。
舆情中心承担以下工作:编制主动公开基本目录和依申请公开目录,进行审查管理和动态扩展,明确公开主体、内容、时限、方式等;制定国家民委年度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编制发布国家民委政府信息公开年报,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每年对不予公开的信息以及依申请公开较为集中的信息进行核查,督促公开应公开而未公开的信息和应转为主动公开的依申请公开信息等。
文化宣传司负责指导协调国家民委所属媒体配合做好政务公开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安排新闻媒体相关人员列席有关会议。
各部门(单位)承担综合职能的处(室)负责协调本部门(单位)政务公开工作。
第十七条 国家民委主要负责人为重大政策的“第一解读人和责任人”,遇涉及民族因素的重大突发事件、重要社会关切等,带头接受媒体采访。对重大突发事件、重要政务舆情,涉事责任部门是回应工作第一责任主体。
第十八条 拟制公文时,即须明确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等属性,拟不公开的要依法依规说明理由。拟不公开的政策性文件,须报签发领导审批。没有明确公开属性,不依法依规说明不公开理由的,办公厅审核时作退文处理。
第十九条 建立国家民委政务公开量化评估指标体系,对政务公开工作实行评估考核,对政务公开落实好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
第二十条 强化政务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对重要信息不发布、重大政策不解读、热点回应不及时的,要严肃批评、公开通报;对弄虚作假、隐瞒实情、欺骗公众,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要依纪依法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责任。
第五章 工作保障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政务公开工作,加大对相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业务培训力度。加强政务公开工作经费保障,所需经费列入年度预算。
第二十二条 通过新闻发布会、政务公开栏、办事指南、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定期和不定期发布政务信息,加强国家民委政府网站、政务微信等建设和管理。开展网上查询、咨询、投诉、求助等在线服务。
第二十三条 加强全国民委系统数据资源共建共享,实施数据资源清单管理,按规定对外开放数据资源。
第二十四条 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提升政务公开信息化、集中化水平。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国家民委所属事业单位符合本办法所称的政务公开工作,按照有关规定,结合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办公厅、舆情中心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已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