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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央纪委监察部驻国家民委纪检组监察局信访举报工作办法》的通知
日期: 2013-11-01 浏览次数: 来源: 驻委纪检组监察局 字号:[ ]

驻民纪发[2013]1号

综合室、案件检查室:

  《中央纪委监察部驻国家民委纪检组监察局信访举报工作办法》已经10月24日组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2009年10月16日驻委纪检组监察局印发的《中央纪委监察部驻国家民委纪检组监察局信访举报工作暂行办法》废止。

中央纪委驻国家民委纪检组 监察部驻国家民委监察局     
2013年10月30日                     

中央纪委监察部驻国家民委纪检组监察局
信访举报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纪委监察部驻国家民委纪检组监察局(以下简称驻委组局)信访举报工作,根据《信访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驻委组局信访举报工作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以党章和法律法规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坚持民主集中制,维护当事人的民主权利,实行分级负责、归口管理,解决实际问题同思想教育相结合。

  第三条  驻委组局受理对国家民委系统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国家民委系统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不服处分的申诉,对加强国家民委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驻委组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  驻委组局通过适当方式公布通讯地址、接待地点、举报电话、网站以及电子邮箱等,通过来信、来访、电话和网络等渠道受理信访举报。

  第五条  驻委组局确定专人承办信访举报事宜。承办人员要认真仔细审阅信访材料,如实做好电话、接访记录。要明了举报人反映的主要问题、要求和相关关键环节。着重了解被检举和被控告人的自然情况、检举和控告的主要问题及问题发生的时间、地点。对于申诉,着重了解申诉人的自然情况、受处分的情况及申诉的主要理由等。

  第六条  承办人员对信访举报统一编号登记,填写《纪检监察机关来信来访拟办单》,并根据下列情况提出办理意见:

  (一)反映问题涉嫌违反党纪政纪,线索清楚,具备核实条件的,以及中央纪委监察部等上级机关交办要求上报结果的,进行初步核查;

  (二)案情单一、线索清楚、短时间内可以查结的问题,情况紧急、突发性集体上访、侵害群众切身利益,需要尽快查清的问题,反映干部作风、廉洁自律以及不正之风范围内的一般性问题,直接了解和办理;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应由国家民委直属机关纪委或委属事业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受理的,转交办理,对比较重要的信访举报件,要求办理机关报送办理结果;

  (四)对不属于驻委组局受理范围的信访举报件,转有权机关办理;

  (五)对上述(一)至(四)项以外的信访举报件,可存查。

  第七条  驻委组局受理的检举、控告,按下列情况报驻委组局领导批示:

  (一)反映国家民委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成员问题的,报局长和组长阅批,并按要求及时报告中央纪委监察部;

  (二)反映国家民委系统司局级干部有关问题的,报局长和组长阅批;

  (三)反映国家民委系统处级(含)以下干部及其他问题的,呈报局长阅批,重要件报组长阅批。

  第八条  驻委组局受理的申诉和意见、建议,报局长阅批,重要件呈报组长阅批。

  第九条  对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纪委监察部及国家民委领导同志批转给驻委组局的信访举报件,报局长和组长阅批。

  第十条  所反映问题情况紧急、事关重大以及多人集体上访的,应立即呈报驻委组局领导,尽快研究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  不属于驻委组局受理范围的信访事项,承办人提出不予受理意见及理由,报局长阅批。

  第十二条  符合第三条规定属于驻委组局受理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不得推诿。不属于驻委组局受理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机关提出。告知后重复信访,不再告知,信访件留存。信访人姓名、地址、联系方式清楚的,承办人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将受理情况以适当方式告知信访人。

  第十三条  建立案件线索集体排查制度,重要案件线索由驻委组局领导组织人员共同研究,提出意见。

  第十四条 由驻委组局直接调查处理的信访举报问题,按照领导批示和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相关工作:

  (一)初步核查件按照案件检查工作程序办理。中央纪委监察部交办的重要信访举报件在处理过程中应适时汇报进展情况,处理完毕后上报处理结果。

  (二)直接查办的信访举报件,应由二人以上办理,通过分析案情制定调查方案,实施调查并写出调查情况报告。处理意见根据调查情况提出,经组局领导批准后落实。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作为违纪案件立案查处;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情节轻微尚不需给予纪律处分的问题,采取诫勉谈话和函询、批评教育、责令检查、经济退赔等方式处理;需引起有关组织重视并加以整改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应采取约谈相关负责同志、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与组织人事等相关部门沟通、开展警示教育等方式进行信访监督。

  (三)举报内容涉及多个部门的问题,约请有关部门共同研究,沟通情况,达成共识,协调落实处理意见。

   第十五条 转交办理的信访举报件,由承办人填写驻委组局信访转办单,转有关部门办理。转办要结果的,由承办人草拟转办要结果的函,经驻委组局领导审核签发后,转交有关部门或单位办理,留存复印件。信访转办单和转办要结果函统一编号,并加盖印章。

  要适时了解转办件处理情况和办理进度。对转办要结果的重要信访举报,特别是重复信访和人数众多的联名来信,要采取实地督办、电话督办、发函督办、汇报督办等方式进行督促检查。转办3个月后未报结果的,应及时责成有关负责人说明原因,对无故拖延的实行问责诫勉谈话。对重大、疑难案件的催办督办要制定方案,经批准后实施。

   相关部门和单位上报的调查结果,应进行认真审核,对上报结果没有异议的,经驻委组局领导批准后了结;对上报结果有异议,经驻委组局领导同意,通知承办单位补充调查或重新处理,在规定时限内向驻委组局报送办理结果。必要时,经驻委组局领导批准后,由驻委组局调卷审查或直接调查。

  第十六条  保障举报人的合法权利,对举报人的姓名、单位和家庭住址等情况及举报的内容应严格保密,不得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单位、被举报人。转办信访件时,如部分内容的泄露可能造成举报人合法利益受到侵害,应隐去署名将信访举报内容摘转。对承办单位泄露举报人信息和举报内容的责任人,按有关法规条例,追究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严肃查处。

  保障被举报人的合法权利,未经调查或正在调查处理的举报内容,不得泄漏和扩散。经调查未发现被举报人有违纪问题的,可根据举报造成的不良影响及应被举报人的合理要求,在适当范围内通报情况,澄清事实。

  第十七条  信访件在办理过程中,要注意做好内部协调沟通,使承办人了解相关情况,并应建立受理、办理、督办、审核、结案、归档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第十八条  在信访举报工作中要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引导群众署实名举报、归口反映、逐级举报。

  第十九条  按中央纪委监察部案件监督管理室要求,认真做好信访举报定期统计上报工作。对信访举报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汇总分析,及时发现和反映苗头性、倾向性或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

  第二十条  按照中央纪委监察部办公厅关于派驻机构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驻委组局信访举报档案的分类、收集、整理、立卷、保存、移送和销毁等工作。属于回报结果的信访案件、初步核查件、立案件的信访材料随案卷归档,信访统计报表按年度归入文书档案。不归入档案已办结的信访材料暂存一年后统一销毁。

  第二十一条  严格遵守信访工作纪律,对丢失、隐匿或者擅自销毁信访举报材料,泄漏信访举报情况,以及敷衍塞责、推诿扯皮等行为,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依照党纪政纪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驻委组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驻国家民委纪检组监察局综合室 2013年10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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