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是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祖国的历史和文化,我国革命、建设、改革的成就,是我国56个民族人民共同创造的。我国少数民族有1亿多人口,分布在全国各地,民族自治地方占国土面积的64%,西部和边疆绝大部分地区是少数民族聚居区。这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情。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们党始终坚持从我国的这一基本国情出发,坚持把民族问题作为我们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处理好的一个重大问题,坚持把民族工作作为关系党和人民事业发展全局的一项重大工作,在各个历史时期适时作出正确的决策和部署,保证了解决民族问题在正确的道路上胜利前进,民族工作取得了举世瞩目的辉煌成就。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实现了民族工作指导思想的与时俱进;引导各族人民共同走上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了中华民族发展史上最广泛最深刻的社会变革;确认56个民族成分,实现了各族人民共同当家作主、管理国家事务;建立、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实现了空前的民族大团结;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实现了民族自治地方在国家统一领导下自主管理本地区内部事务的权利;支持和帮助民族地区发展生产力,实现了少数民族群众生产方式和生活水平的历史性飞跃;大力发展民族地区社会文化事业,实现了少数民族群众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的全面提高;大力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和人才,密切了党同少数民族群众的联系。纵观历史,横看世界,当代中国民族理论研究得好,民族政策制定得好,民族关系处理得好。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胜利,也是党的民族工作和民族政策的巨大成功。
一、开辟中国特色的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
新中国成立前夕,民族工作面临的形势十分复杂。一方面,少数民族主要聚居的西北、西南和中南一部分地区,还有相当多的地方没有解放。即使是那些已经解放的地区,人民政权也大都没有及时建立起来,社会秩序还不够稳定。有的地方虽已建立了政权也还很不巩固,少数民族对新兴的人民政权普遍抱有疑虑。另一方面,由于历史上统治阶级长期实行民族压迫政策,各民族之间,主要是少数民族和汉族之间,存在着很深的隔阂,民族对立在一些地区甚至十分严重。同时,多种落后的经济社会制度并存于民族地区,不仅与我国即将建立的社会主义制度不相适应,也严重地束缚了少数民族自身的进步和民族地区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因此,党在当时的民族工作的首要任务是,确立新中国处理民族问题的基本原则和基本政策。这是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及其通过的《共同纲领》中完成的。
1949年6月,在我们党的倡议和领导下,召开了新政治协商会议筹备会,讨论成立民主联合政府问题。筹备会分为六个筹备小组,其中五个小组都有少数民族代表参加。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召开,共有代表、候补代表和特邀人士662名,其中少数民族33名。会议期间,刘少奇同志代表中共中央单独邀请少数民族代表座谈,征求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根据全国各民族、各民主阶级、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的共同意志,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对新中国的国体、政体及其基本政策,作出了重大决策。这就是:按照中国国情建立单一制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确认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为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用法律形式确定中国境内各民族的平等地位和平等权利。《共同纲领》总纲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新民主主义即人民民主主义的国家,实行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团结各民主阶级和国内各民族的人民民主专政。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民族,均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共同纲领》第六章,专门就新中国的民族政策作了4条原则规定:
第5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民族一律平等,实行团结互助,反对帝国主义和各民族内部的人民公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成为各民族团结友爱的大家庭。反对大民族主义和狭隘民族主义,禁止民族间的歧视、压迫和分裂民族团结的行为。
第51条,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应实行民族的区域自治,按照民族聚居的人口多少和区域大小,分别建立各种民族区域自治机关。凡民族杂居的地方及民族自治地方内,各民族在当地政权机关中均应有适当名额的代表。第5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务少数民族,均有方人民公安部队的权利。
第53条,各少数民族均有使用和发展其语言文字、保持或改革其风俗习惯及宗教信仰的自由。人民政府应帮助各少数民族的人民大众发展其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的建设事业。(《民族问题文献汇编》,1290页,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
《共同纲领》深刻总结了《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实施以来民族工作的经验和成果,把中国共产党一贯主张并已在解放区付诸实施的民族政策,明确规定为新中国的基本国策。特别是第一次明确规定在全国范围内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充分体现了我们党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基本原则和各民族的共同心愿。《共同纲领》得到了全体与会者的一致赞成,少数民族代表更是无比的欢欣和鼓舞。内蒙古自治区的首席代表乌兰夫在大会发言中说:“《共同纲领》确定了新中国内部各民族的地位和民族关系,是建立在各民族完全平等、团结互助、共同发展的基础之上”,使新中国“真正成为各民族友爱合作的大家庭”。(乌兰夫在第一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会议上的发言,1949年9月21日。)少数民族首席代表刘格平在大会发言中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召开,“标志着中国的历史从此完全进入到人民民主和民族平等的时期,我们各少数民族代表参加了这次会议,真正平等地和与会的其他代表先生们共同商讨建设新中国的大政方针,我们感到非常荣幸和愉悦。”他说:“已经明确地规定在共同纲领中的民族政策,是我们各少数民族人民几百年来流血奋斗所争取的目标,今天终究实现了,我们是百分之百地同意和拥护它,眼看着我们各个少数民族和整个中国人民的光明幸福前途,我们有说不出的愉快和兴奋!”(刘格平在第一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会议上的发言,1949年9月21日。)他们的发言,道出了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心声,表达了少数民族对新中国民族政策的拥戴之情。
第一届政协根据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选举了56位中央人民政府委员,其中少数民族4人。会议闭幕的第二天,即1949年10月1日,毛泽东同志发布公告,正式向全世界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从此,中国各族人民永远结束了民族压迫和民族分裂的痛苦历史,迎来了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合作、繁荣发展的新时代。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执行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制定和通过的《共同纲领》在当时具有临时宪法的性质。其中关于处理民族问题的基本原则和基本政策,成为后来制定和修订宪法有关民族方面内容的基本依据,构建了我们党关于民族问题的理论政策的基本框架。根据《共同纲领》的有关精神,结合当时的形势任务,党和国家在民族工作上相继采取了一系列重大举措,其中具有全局和战略意义的主要有四项:
一是创建民族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1949年10月,中央民族事务委员会成立,是政务院所属各部委中第一批成立的单位之一。1951年2月,政务院作出《关于民族事务的几项决定》,除明确中央民委主管全国的民族事务外,还责成所属各部门注意建立有关民族事务的业务。3月,政务院建立民族工作会议制度,由政务院秘书长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等29人组成,每两周举行一次会议,专门讨论、协调并处理民族事务方面的重大问题。6月,中共中央发出《关于慎重处理少数民族问题的指示》,规定了各地在处理民族问题时必须向上级和中央请示报告的制度。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决定设立民族委员会,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重要辅助机构。此外,1949年10月,政协第一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决定设立民族事务组,后发展成民族和宗教委员会,作为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的专门辅助机构。
二是疏通民族关系。打破历史造成的民族隔阂,调解民族之间和民族内部的纠纷,加强与少数民族的联系,是新中国建立初期民族工作的重点。通过派出访问团到民族地区访问,组织边疆少数民族各阶层人士到内地参观,解决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的实际困难,大力培养少数民族干部,争取和团结民族、宗教上层人士,有效地疏通和改善了民族关系,增进了民族之间的信任和团结,增强了各民族对祖国的认同和热爱。
三是帮助少数民族实现平等权利和自治权利。通过消除历史遗留的民族歧视的一切有形痕迹,开展民族识别、确认民族成分,建立民族自治地方等,少数民族得以中华民族大家庭平等一员的地位登上历史舞台,成为国家和社会的主人,实现了千百年来当家作主的夙愿。
四是改革少数民族的社会制度。按照“慎重稳进”的方针,执行“稳、宽、长”的政策,因地制宜地开展民族地区的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引导各民族共同走上社会主义道路,为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创造了根本的政治条件。
总之,我们党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为指导,从中国民族的实际出发,开辟了一条符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很多亲身经历这一时期的民族工作者,由衷地称这是民族工作的黄金时期。
二、实现民族工作的拨乱反正和重心转移
十一届三中全会恢复了党的正确的思想路线、政治路线和组织路线,决定把全党工作的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中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发展时期。民族工作迎来了又一个新的春天。
1979年4月,中共中央召开了全国边防工作会议。这是党和国家民族工作史上一件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大事。
会议目的是加强边防建设,巩固祖国边防,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提供保障。由于我国边疆绝大多数是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巩固祖国边防,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必须做好民族工作。因此,会议主要内容是讨论新的历史时期的民族工作。
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统战部部长乌兰夫在代表中央所作的报告中,针对“文化大革命”对民族工作的冲击和破坏,重申了一系列已被历史证明是正确的民族、宗教、统战政策,着重总结了新中国成立以来民族工作的经验教训:
第一,必须坚持理论联系实际,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原则。边疆民族地区情况复杂,贯彻执行党的总路线和总政策,实现新时期的总任务,都必须同边疆民族地区的民族特点和地区特点很好地结合起来。
第二,必须坚持民族问题长期存在的观点。社会主义阶段是各民族共同发展、共同繁荣的时期。在整个社会主义阶段,民族工作的任务繁重而艰巨,必须高度重视民族问题,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民族政策,切实尊重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自治权利。
第三,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在巩固工农联盟的基础上,不断加强各族人民的大团结。巩固国家的统一和国内务民族的团结,是加速实现新时期总任务的基本保证。
第四,必须坚持国家帮助和自力更生相结合的方针,加速边疆民族地区经济文化建设。经验证明,发展边疆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事业,要靠当地各族人民发扬艰苦奋斗、自力更生的精神,同时国家必须采取积极扶持、重点照顾的政策,诚心诚意地积极帮助少数民族发展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这是国家在民族工作方面的重大任务。
同年7月,中央批转了乌兰夫同志的报告。中央要求,全党全军必须十分重视民族工作,深入开展民族政策再教育,结合检查民族政策执行情况,切实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这个报告,是“文化大革命”结束后第一个重申党的民族政策的文件,第一个进行民族工作的拨乱反正的文件,标志着我国民族工作重新回到了正确的轨道上来。
全国边防工作会议之后,党和国家开展了一系列卓有成效的民族工作,其中的四项工作对当时及今后一个时期具有全局和战略的重大影响:
一是进行民族工作指导思想的拨乱反正。1980年4月,中共中央批转《西藏工作会议纪要》,指出:“在我国各民族都已实行了社会主义改造的今天,各民族间的关系都是劳动人民间的关系。因此,所谓‘民族问题实质是阶级问题’的说法是错误的,这种宣传只能在民族关系上造成严重误解。”(《新时期民族工作文献选编》,34页,中央文献出版社,1990。)1981年6月,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进一步指出:“在民族问题上,过去,特别是在‘文化大革命’中,我们犯过把阶级斗争扩大化的严重错误,伤害了许多少数民族干部和群众。在工作中,对少数民族自治权利尊重不够。这个教训一定要认真记取。”(《新时期民族工作文献选编》,34页,中央文献出版社,1990。)否定社会主义时期“民族问题实质是阶级问题”的错误理论,是我们党在民族问题理论和实践上的一次重大突破,标志着民族工作根本指导思想实现了拨乱反正。
二是实现民族工作重心的转移。1979年5月,国家民委召开了机构恢复后的第一次委员(扩大)会议,提出要及时把民族工作的重心转移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轨道上来。1981年4月,中共中央书记处批准《云南民族工作汇报会纪要》,明确党的民族工作的总的方针是,坚定不移地关心、帮助各少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全面发展,沿着社会主义道路不断前进,逐步实现各民族事实上的平等。1981年10月,中共中央总书记胡耀邦在接见全国少数民族参观团负责人时说:“搞民族工作,要首先建立生产的观点,经济的观点,要把帮助少数民族发展经济放在第一位。”(《当代中国民族工作》(上),168页,当代中国出版社,1993。)1986年10月,国家民委召开全国民委主任(扩大)会议,着重研究了新时期民族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根本任务。会后,与中央统战部一起向中央和国务院上报了《关于民族工作几个重要问题的报告》。1987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了这一报告。
三是加强对民族地区的分类指导。1980年3月,中央书记处成立不久,就召开了西藏工作座谈会。此后又相继召开云南、新疆、内蒙古、青海和海南岛等六次民族工作座谈会。通过这些会议,解除了人们在民族问题上长期以来受到的“左”的思想的束缚,提出了新的历史条件下各民族地区的中心任务和奋斗目标,明确了支持各民族地区经济文化建设的政策措施,为民族地区各项工作的发展指明了前进方向。
四是领导制定了民族区域自治法。1981年8月,邓小平同志在新疆视察工作时指出:“我国和苏联不同,我们不能搞共和国,我们是自治区。法律上要解决这个问题,要有民族区域自治法。”(《新疆各族人民永远怀念邓小平》,《人民日报》,1998年2月19日。)1982年9月,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新宪法,对民族区域自治的行政地位、自治权等作出一系列重要的修改和补充,为制定民族区域自治法提供了依据。1984年5月31日,六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基本法的形式把民族区域自治固定下来,实现了我国民族区域自治的制度化、政策化、法律化的三位一体。
在党的正确领导和国家大力扶持下,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事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各民族大团结的良好局面得到了进一步的巩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呈现出勃勃生机与活力。
三、全面开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新局面
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上,每当面临重大历史关头,面临新形势新任务的时候,我们党总是高瞻远瞩,审时度势,从全局和战略上研究、部署民族工作,引领我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健康向前发展。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党中央、国务院连续召开了三次中央民族工作会议。
第一次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是在1992年1月召开。当时的背景是,80年代末90年代初,以苏东剧变为标志,出现了全球范围的民族主义浪潮。学者们称为第三次民族主义浪潮。它有两个特点非常突出:一是民族意识很强,宗教意识很强,分裂和独立意识很强;二是否定马克思主义,否定社会主义,否定共产党领导。在国外大气候和国内小气候的共同影响下,我国部分民族地区也一度出现了不稳定。这使得我国的民族关系面临严峻的考验。针对这种情况,中央决定召开专门会议,从全局和战略上研究、部署民族工作,并把会议名称确定为中央民族工作会议。这次会议,对于正确应对第三次民族主义浪潮的影响,特别是战胜苏东剧变对我国民族关系的严峻考验,进一步加强各民族大团结,动员各族人民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而携手奋斗,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正如邓小平同志所指出,江泽民同志所强调的:在中国,没有稳定,什么事情都干不成。
第二次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是在1999年9月召开。当时主要有两个背景。一是恰逢新中国成立50周年。为充分体现我国各民族的大团结,展现中华民族的精神风貌,党中央、国务院决定把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与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会合起来,在国庆节期间召开。参加会议的全体代表,都参加了国庆50周年的庆祝活动。二是中央作出西部大开发的战略决策。西部大开发,主要考虑三个因素:一是民族因素,西部地区80%以上的面积属于民族自治地方,全国80%以上的少数民族聚居在西部地区;二是贫困因素,我国大部分成片的贫困地区集中在西部地区;三是边境因素,我国2.2万公里陆地边界线的大部分在西部地区,135个边境县(市、旗、区)的绝大部分属于民族自治地方。中央领导同志明确指出,实施西部大开发,也就是要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这次会议的主题是,贯彻西部大开发战略,加快民族地区发展,把我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全面推向新世纪。这次会议上,第一次系统、明确地提出了西部大开发的五项主要任务。联系到今天我国区域发展的基本格局(东部率先,西部开发,东北振兴,中部崛起),可以看出,这次会议同样产生了积极的意义和作用。
第三次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是在2005年5月召开。这是新世纪新阶段的第一次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也是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组成后的第一次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会议重点研究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会议明确提出,支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加快发展是推进西部大开发的首要任务。与前两次相比,这次会议除了总书记、总理发表重要讲话之外,还有三个特点非常引人注目。一是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5]10号)。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民族工作全局的第一个决定,是指导新世纪新阶段民族工作的纲领性文件,是党和国家民族工作史上重要的里程碑,是历史性的突破。二是国务院颁发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这是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的第一部行政法规,是历史性的突破。三是国务院审议通过了《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规划》。明确提出,通过五年左右的努力,22个人口较少民族聚居的行政村达到当地中等以上发展水平,再经过一段时间的努力,达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此外,还即将实施少数民族事业“十一五”规划、兴边富民行动“十一五”规划和少数民族干部培养规划。这些规划,以前都没有搞过,也是历史性的突破。
这次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牢牢把握和充分体现了八项重要原则。一是把握一个指导思想,即把握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领民族工作。二是把握一个主题,即把握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这个新世纪新阶段民族工作的主题。抓住了这个主题,就抓住了新形势下正确处理民族问题、切实做好民族工作的根本,就能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历史进程中不断开创民族工作的新局面。三是把握一项重大方针,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明确支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加快发展的指导方针和政策措施。四是把握一个宏伟目标,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这一目标,重点和难点在民族地区。没有民族地区的小康,就没有全国的小康。五是把握一项战略任务,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通过加强民族工作,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促进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六是把握一项根本要求,即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正确处理民族问题,切实做好民族工作,是衡量党的执政能力和各级党政组织领导水平的重要标志。七是把握一个重大社会关系,即不断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通过加强各族人民的大团结,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与和谐社会建设全面发展提供重要保证。八是把握一项重要工作方法,即坚持走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会议主要文件,在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中央政治局常委会、政治局全体会议和国务院常务会议专题作了研究,体现了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要求。
这次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明确提出了现阶段民族工作的主要任务: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和民族法律法规,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大力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和各类人才,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为我国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与和谐社会建设全面发展作出贡献。
三次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以来,党和国家在民族工作理论和实践上不断进行探索、创新和发展,其中五个方面深具全局和战略的重大意义:
一是实现民族工作指导思想的与时俱进。我们党科学把握时代特征,坚持从中国民族问题的实际出发,不断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1990年,江泽民同志在新疆视察工作时,从5个方面阐述了马克思主义民族观。1992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从8个方面概括了我们党观察、研究和处理民族问题的基本观点和政策。2001年,中央工作会议进一步从10个方面概括了我们党关于民族问题的基本观点和政策。2005年,我们党结合实践的发展,从12个方面对我们党关于民族问题的基本理论和政策作了新的总结和概括。这12条基本理论和政策,涵盖了当代中国民族工作的各个方面。归结起来,比较集中和系统地回答了什么是民族和民族问题、怎样解决我国现阶段的民族问题,这个当代中国民族工作最根本最主要的问题,成为我们党关于正确处理民族问题、切实做好民族工作的最新成果。这12条基本理论和政策,凝聚了党的几代领导集体的经验和智慧,是对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重大贡献,也是对世界社会主义运动的重大贡献。在当代中国,坚持党的民族理论和政策,就是在民族工作中真正坚持了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真正坚持了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
二是明确把加快发展作为解决现阶段民族问题的核心。提出现阶段我国民族问题集中表现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迫切要求加快经济文化的发展。强调民族地区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归根到底要靠发展来解决,必须毫不动摇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千方百计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在国家的支持下,我国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全部纳入了西部大开发的范围。中发[2005]10号文件,从12个方面明确提出了支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加快发展的方针、原则和政策措施。
三是突出地抓民族地区人才资源开发和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建设。强调民族地区人才资源开发是一项战略任务,要大力培养民族地区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各级各类人才。提出民族干部的状况是衡量一个民族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要把培养少数民族干部作为一件管根本、管长远的大事,努力造就一支宏大的德才兼备的少数民族干部队伍。1993年6月、2000年6月和2005年11月,三次召开全国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工作座谈会,对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建设和民族地区人才资源开发作出了全面部署。
四是不断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强调要牢固树立“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的思想观念,坚持各民族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伟大民族精神,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不断发展和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维护法律尊严、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
五是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强调民族区域自治,作为党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一条基本经验不容置疑,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不容动摇,作为我国社会主义的一大政治优势不容削弱。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党团结带领各族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保证。
进入新世纪,我国进入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阶段。面对复杂多变的国际形势和国内改革发展稳定的繁重任务,正确认识和处理民族问题,切实做好民族工作,对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对于巩固和发展全国各族人民的大团结、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对于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我们要更加紧密地团结在党中央周围,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抓住机遇、扎实工作、奋发图强,为实现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不断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