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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断巩固和发展各民族的大团结
日期: 2004-07-12 浏览次数: 来源: 国家民委 字号:[ ]

  从21世纪开始,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进入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现代化建设的新的发展阶段。在新的发展阶段,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各项制度的更加完善,随着民族地区的加快发展和各族人民生活的日益改善,各民族的大团结将得到进一步巩固和发展。首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将进一步拓展各民族交往的领域和渠道,强化各民族之间的凝聚力。因为,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生产越来越社会化,共同的经济生活将进一步加强民族之间的联系和交流,打破民族间与地区间的壁垒和封闭状态,推动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形成。这正是各民族谁也离不开谁,更加团结的深厚的经济基础。其次,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将进一步促进各民族人口的自由流动,促进民族之间的了解和相互学习,取长补短,族际之间的通婚现象会更加普遍,各民族的共性特征将会得到进一步发展。第三,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必将大大加快西部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步伐,特别是那些人口较少的少数民族的快速发展,将更加密切和强化民族之间的相互依存关系,各民族团结统一于中华民族大家庭的向心力和凝聚力会进一步增强。第四,党和国家关于民族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将更加深入人心,在各民族干部群众中广泛开展的民族团结教育活动,将使各民族对中华民族整体利益一致性的认识进一步加深,共同珍惜和维护来之不易的民族团结的大好局面。
    完成21世纪的三大历史使命,我们面临诸多难得的历史机遇,同时也需要更加重视和切实处理好新形势下影响民族团结的新情况新问题。   
    首先,民族之间在经济关系上的矛盾增多。突出表现为少数民族地区与东部发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上的差距。人民生活质量上的明显差距,造成了少数民族干部群众心理上的不平衡。自治地方与非自治地方,以及一些少数民族地区之间,在土地、草原、森林、矿山、水源等方面还存在着纠纷。其次,在政治关系上也存在着一些矛盾。主要是法律赋予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党和国家给予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优惠政策,在一些部门、一些地区尚未得到切实的保障,落实起来还有难度。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使用以及素质和结构等方面,也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第三,在对待民族文化传统、风俗习惯等方面表现出的矛盾。近年来,在各民族的大交往中,出现了不少对少数民族文化、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缺乏理解和尊重,或者基于猎奇、赚钱为目的,刺激和伤害了少数民族感情的事情,引起许多矛盾、纠纷甚至引发突发事件。第四,在国外敌对势力的支持下,境内外极少数分裂主义分子相互勾结,加剧进行破坏民族团结和祖国统一的罪恶活动。所有这些,都影响和危害着民族团结。
    不断巩固和发展各民族的大团结,需要采取多方面措施:
    第一,必须进一步打好各民族大团结的经济基础,强化民族团结的政治保障。早在1846年马克思、恩格斯就指出:“各民族之间的相互关系取决于每一个民族的生产力、分工和内部交往的发展程度。”1992年1月14日,江泽民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在新的历史时期,搞好民族工作,增强民族团结的核心问题,就是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等各项事业,促进各民族的共同繁荣。这既是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人民群众的迫切要求,也是我们社会主义民族政策的根本原则。”在1999年9月召开的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江泽民明确指出:“在国家未来的发展战略中,加快民族地区的发展将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并强调,这也是加强民族团结,保持社会稳定,维护祖国统一的要求。这就充分表明,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是解决当代中国民族问题的核心。加强民族团结问题,归根结底要靠发展经济来解决。中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是全国各族人民的现代化,需要各民族共同努力,在这一过程中逐步使各民族共同富裕、共同繁荣,才能解决民族之间经济上的矛盾,社会主义的民族关系才会有更加牢固的基础。强化民族团结的政治保障,必须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这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要把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各项规定逐步落到实处,切实保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在社会生活中真正实现民族平等。
    第二,必须坚持不懈地在各民族干部群众中广泛深入地开展民族团结的教育。要加强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和党的民族政策的教育,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大力宣传各族人民为缔造多民族国家,为维护民族团结、祖国统一和巩固边防做出的不懈努力和历史贡献,利用各种途径和形式普及民族常识。要使各民族干部群众懂得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是中华民族的光荣传统,团结统一是国家和民族的根本利益所在,平等、团结、互助是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准则,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是各民族的共同理想和历史使命。要提倡各民族要平等相待,互相尊重,使各民族的群众充分理解民族之间的差异,特别是要相互尊重语言文字、文化传统、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防止由这些方面出现问题而引发民族冲突,甚至酿成突发事件。
    要坚持反对大民族主义和地方民族主义。我国《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都明确规定:在维护民族团结的斗争中,要反对大民族主义主要是大汉族主义,也要反对地方民族主义。由于历史上的遗毒,由于当前我国社会转型期出现的社会矛盾的复杂性,由于国际上各种民族主义思潮的影响,两种民族主义在我国仍有不同程度的表现。但是,需要指出,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两种民族主义的表现一般来说都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对出现的问题应当采取慎重和实事求是的态度,属于什么问题就按什么问题处理,不要轻易扣民族主义的帽子。这个方面,我们有过深刻的教训,必须注意吸取。对于反对民族主义,争取民族团结问题,早在1950年,邓小平就指出,汉族同志在这个方面要主动多承担责任。他说:“只要一抛弃大民族主义,就可以换得少数民族抛弃狭隘的民族主义。我们不能首先要求少数民族取消狭隘的民族主义,而是应当首先老老实实取消大民族主义。两个主义一取消,团结就出现了。”
    第三,必须进一步搞好各民族干部之间的大团结。这是维护各民族大团结的关键。各民族的干部,首先要牢固树立“三个离不开”的思想。不论是哪个民族的干部,都要以国家利益、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的大局为重,自觉维护民族团结。尤其是汉族和少数民族的干部之间,自治地方的自治民族与其他少数民族的干部之间更要紧密团结合作。在民族团结问题上,关键是党内各族干部的团结,而党内团结的关键又在于领导班子的团结。领导班子中的各民族干部更要相互尊重,相互支持,团结合作,为各族干部群众作出表率,形成争做民族团结模范的良好风尚。  
    第四,必须坚持四个维护的原则,妥善处理民族关系上的人民内部矛盾。四个维护是: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法律尊严、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在我国现阶段,影响民族团结的各类社会矛盾主要是人民内部矛盾,要用团结、教育和疏导的办法,用耐心说服、改进工作的办法,正确处理好各民族和民族地区的人民内部矛盾。对出现的问题,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是什么问题就解决什么问题,不要轻易往民族问题上拉。要及时解决出现的不同民族之间的利益纠纷,特别要防止不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的事件发生。在民族关系上的人民内部矛盾中,也不排除有的问题带有对抗性。遇到这种情况,一定要谨慎行事。决不能把非对抗性矛盾当作对抗性矛盾,人为树敌;也不能把非对抗性矛盾激化成为对抗性矛盾,自讨苦吃。特别是此类事端有时是非对抗性矛盾和对抗性矛盾交织在一起,不明真相的群众和别有用心的坏人搅和在一起,增加了解决问题的难度。对那些借用民族矛盾引发事端,制造动乱,触犯法律的,每一位领导干部、每一个共产党员都必须挺身而出,坚决斗争,依法进行处理。因此,为了维护和巩固各民族的大团结,就必须严格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特别是要妥善处理好民族关系上的人民内部矛盾,以不断巩固和发展各民族的大团结。
    妥善处理好民族关系的突发事件,是协调民族关系,搞好民族团结的重要环节。要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有关部门各司其职,积极配合;深入调查研究,定期排除不安定因素,做好处理突发事件的准备工作,制定及时化解矛盾苗头的预警和防范措施;建立完善的责任机制;在解决有关的民族纠纷中,要注意发挥民族工作部门的作用,发挥少数民族干部的作用,发挥群众中骨干分子的作用。处理好民族关系上的人民内部矛盾,关键在领导。只要领导高度重视,方针正确,方法得当,措施有力,就能妥善解决矛盾,不断促进和巩固各民族的大团结。
    第五,必须旗帜鲜明,坚决地同民族分裂主义作斗争。对国际上存在的各种民族主义思潮可能对我国产生的消极影响,对西方敌对势力企图对我国进行“分化”、“西化”的图谋,必须时刻保持高度警惕。对部分地区存在的民族分裂主义、宗教极端势力、暴力恐怖势力,必须坚决打击。国家利益高于一切,各民族人民的整体利益高于一切。搞分裂的人,不仅背弃了本民族,也背弃了整个中华民族,不仅损害了本民族的利益,而且损害了国家利益,他们是各民族共同的敌人。对他们的分裂破坏活动,必须坚决依法打击。

 

 
发布时间: 2004-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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